法律问题:行为人采用诱骗的方式拐卖已满14周岁的男性,应当如何处理?
根据1979年《刑法》有拐卖人口罪,但1997年修订为拐卖妇女儿童罪,对象仅限于妇女、儿童,不包含已满14周岁的男性,所以目前立法上作为无罪处理。但刑法解释中有法意解释,...
根据1979年《刑法》有拐卖人口罪,但1997年修订为拐卖妇女儿童罪,对象仅限于妇女、儿童,不包含已满14周岁的男性,所以目前立法上作为无罪处理。但刑法解释中有法意解释,即历史解释,可以参照以前的甚至是废止的刑法规定,那这样的话不是可以根据97年的刑法规定判做拐卖人口罪吗?到底该怎样定论呢?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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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生效,旧法即宣告作废。
至于你说的法意解释,是指在追溯,研究立法资料的基础上,探索立法者在制定立法时所作的价值判断及其所欲实现的目的,寻求立法原意。我的理解,法意解释不是要追溯过去的法律,而是通过用过去的资料来更好的理解法律的沿革,从而正确的解释今天的法律。
不能用法意解释来把14周岁以上的男性解释为妇女儿童吧。而且现在已经没有拐卖人口这个罪名了。罪刑法定哦!
袁登明老师的书中提到过这个:在拐卖行为中如果有非法拘禁,关押甚至绑架行为的,可以定非法拘禁或者故意伤害;如果明知买主是为了强迫他们劳动儿收买的,定强迫职工劳动罪(共犯);如果用和平的,诱骗的方式将其卖掉又无证据表明明知买主强迫劳动的情形,则不构成以上罪。目前刑法对此行为还是做无罪处理,现实中出现这个问题,只能期待立法完善。
至于你说的法意解释,是指在追溯,研究立法资料的基础上,探索立法者在制定立法时所作的价值判断及其所欲实现的目的,寻求立法原意。我的理解,法意解释不是要追溯过去的法律,而是通过用过去的资料来更好的理解法律的沿革,从而正确的解释今天的法律。
不能用法意解释来把14周岁以上的男性解释为妇女儿童吧。而且现在已经没有拐卖人口这个罪名了。罪刑法定哦!
袁登明老师的书中提到过这个:在拐卖行为中如果有非法拘禁,关押甚至绑架行为的,可以定非法拘禁或者故意伤害;如果明知买主是为了强迫他们劳动儿收买的,定强迫职工劳动罪(共犯);如果用和平的,诱骗的方式将其卖掉又无证据表明明知买主强迫劳动的情形,则不构成以上罪。目前刑法对此行为还是做无罪处理,现实中出现这个问题,只能期待立法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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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后者肯定不是按照拐卖人口罪定性。一般在非法拘禁、强迫劳动方面方面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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