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会计准则下利润操纵的途径有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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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关于发出存货的计价方法
《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中第三章第十四条规定:企业应当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或者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与旧准则的显著区别是取消了后进先出法。
在实际的会计业务中,加权平均法将本期内不同批次购入存货的成本与期初存货的成本平均化了,对调节利润的意义不大;而个别计价法又有其特定的适用条件,即:“对于不能替代使用的存货、为特定项目专门购入或制造的存货以及提供的劳务,通常采用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成本,”也不能用于调节利润。因此,许多企业把选择先进先出法和后进先出法作为调节利润的工具。这两种方法的选择对当期利润的影响具体体现在存货的价格变动上。在先进先出法下,本期销售成本是最早购入存货的成本,而期末存货的成本是最近购入存货的成本。当采购价格呈上涨趋势时,销售成本较低,所确定的当期利润较高;反之,当采购价格呈下降趋势时,销售成本较高,所确定的当期利润较低。后进先出法与先进先出法相反,本期销售成本是最近购入存货的成本,而期末存货的成本是最早购入存货的成本。当采购价格呈上涨趋势时,销售成本较高,所确定的当期利润较低;反之,当采购价格呈下降趋势时,销售成本较低,所确定的当期利润较高。由于先进先出法和后进先出法所确定的当期利润不同,所以许多企业根据当期的实际情况和管理当局的意图在两种方法中进行选择,从而人为调节当期利润。新的存货准则取消后进先出法,将使企业利用变更存货计价方法来调节当期利润的手段无法继续使用,减少人为调节利润的现象,便于对企业的经营业绩进行分析和比较,提高了会计信息的使用价值。
1.2 关于资产减值准备的会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中第四章第十七条规定: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定,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
在以往的会计处理中,利用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和冲回操纵企业利润,是我国许多企业经常使用的重要手段之一。例如,企业通过大额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使当年巨额亏损,而第二年再予以冲回,给人以一种扭亏为盈的假象。或者在盈利很多的年份,企业超大额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增加当年费用,减少当年利润,待企业盈利较少的年份再将减值准备逐渐转回,以减少费用,增加利润。企业利用此种手段达到各年利润的稳定,给报表使用者的是良好的,却是不实的会计信息。新准则颁布后,企业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不允许转回,因此,企业将无法像以往那样利用减值准备作为人为调节利润的工具。只能根据资产减值的实际情况计提减值准备,从而压缩了利润操纵空间,增加了会计信息的真实性。
1.3 关于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中第二章第六条规定:合并方在企业合并中取得的资产和负债,应当按照合并日在被合并方的账面价值计量。合并方取得的净资产账面价值与支付的合并对价账面价值(或发行股份面值总额)的差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新会计准则的这一规定放弃使用公允价值,可以避免利润操纵。目前我国企业的合并大部分是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合并对价形式上是按双方确认的公允价值确认,但由于该类合并发生于关联方之间,人为操纵因素过多地干扰了公允价值的实现,所以尽管公允价值也经过中介机构评估确认,但实质上并非是双方都认可的价值。于是屡次出现上市公司通过合并重组一夜暴富的事件。新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合并对价按资产账面价值进行会计处理,是从我国资本市场的现状和市场经济发育的实际出发,是对公允价值的谨慎运用,从而利于规范企业的盈余管理行为,提高企业利润的可信程度。
1.4 关于合并财务报表合并范围的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中第二章第六条规定: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应当以控制为基础予以确定。控制,是指一个企业能够决定另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另一个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得利益的权利。第二章第十条规定:母公司应当将其全部子公司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
新会计准则的这些规定改变了过去以股权作为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衡量标准,而是根据控制原则,将母公司控制的所有子公司都纳入合并范围。这一变革,遵循了实质性会计原则,使企业无法以人为地分离某些子公司的手段(将经营状况不好的企业从合并财
务报表的合并范围中剔除),来掩饰企业集团整体业绩,提供不实利润。从而使得合并报表真实反映由母公司和子公司所构成的企业集团的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信息。 2
一些新会计准则扩大企业利润操纵空间
新会计准则中,对某些核算准则的修订,如引入公允价值作为计量属性,给予企业更大的自主权来调整其会计政策等,使得一些企业仍然可以依据新准则运用新的手段来对企业业绩进行人为调节,从而扩大企业利润操纵空间。
2.1 关于公允价值的采用
为了体现与国际会计准则的趋同,这次新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在金融工具、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产、股份支付、非共同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债务重组和非货币性交易等方面采用了公允价值计量属性。
所谓公允价值,是指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据以进行资产交换或负债清偿的金额。公允价值作为一个基本计量属性,不仅能够体现一定时点上资产或负债的实际价值,而且能客观真实地反映资产能够为企业带来的经济利益,或清偿负债需要转移的资产价值,因而采用公允价值计量能够更好地体现会计相关性原则。但目前,我国市场经济尚未健全和规范、没有形成活跃的资产交换二级市场、资产评估随意性较大、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因而在采用公允价值进行计量时,不可避免地在很大程度上受到人为因素的干扰,从而使得公允价值并不公允,而这恰恰成为一些企业人为操纵利润的工具。
2.2 关于债务重组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会计处理
按照旧《债务重组》准则的规定,债务人将债权人的让步作为资本公积(即作为权益而不是作为收益)进行确认,《非货币性交易》也规定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来确认换入资产的账面价值,且不涉及补价的非货币性交易不确认损益;涉及补价的非货币性交易中,收到补价一方应确认损益,且损益仅以收到的补价所含的损益为限。新的《债务重组》准则规定:由于债权人让步,债务人获得的利益将直接计入当期收益,进入利润表。并且引入公允价值,以实物抵债的,将以公允价值进行计量。
新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规定:交易中以公允价值确认换入资产的价值,并确认置换收益。因此,企业很可能会在公司出现亏损的情况下,或者出于维持公司业绩的需
要,以通过债务重组确认重组收益的方式或者与其他企业以优质资产置换劣质资产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方式,来改变企业的当期损益。此外,在这两种业务的会计处理中,由于涉及到公允价值,因此,正如上面谈到的,企业还可以把公允价值的确认作为一个操纵点,来调节企业的当期利润。
2.3 关于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中第四章第十九条规定:企业至少应当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进行复核。使用寿命预计数与原先估计数有差异的,应当调整固定资产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预计数与原先估计数有差异的,应当调整预计净残值。与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预期实现方式有重大改变的,应当改变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固定资产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的改变应当作为会计估计变更。会计估计变更采用未来适用法,即不用追溯调整。因此,只要企业通过一定手段证明其固定资产使用寿命或预计净残值与原估计有差异,就可以进行会计估计变更,从而调整当期的折旧费用,达到操纵利润的目的。
2.4 关于无形资产的会计处理
2.4.1
关于无形资产研究开发支出的会计处理。旧的《无形资产》会计准则规定无形资产的研究开发支出全部计入管理费用,而新颁布的《无形资产》准则将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的支出,区分为研究阶段支出和开发阶段支出,并规定研究阶段的支出,应当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开发阶段的支出在满足一定条件时确认为无形资产。虽然新准则对企业的研究阶段和开发阶段的定义进行了区分,但是,在实际操作中,由于无形资产研究开发业务复杂、风险大,将很难准确划分研究和开发两个阶段。而企业对研究阶段和开发阶段的划分,决定了研究开发支出费用化和资本化的分界点,因而成为企业操纵业绩,调节利润的一种手段。
2.4.2
关于无形资产摊销的会计处理。按照新颁布的《无形资产》会计准则,开发阶段的支出在满足一定条件时确认为无形资产,即将开发阶段的支出归入无形资产的价值中定期进行摊销,与以前将开发阶段的支出全部计入管理费用相比,大大降低了对当期利润的冲击。因此,允许开发支出资本化将会增加科技及创新类企业的利润调节空间。
另外,在新《无形资产》会计准则中,将无形资产分为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和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不应摊销,使用寿命为有限的无
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再固定,其摊销方法也不再限于直线摊销法。因此,企业可能通过判定无形资产使用寿命有限或无限来确定无形资产是否需要摊销,从而调整管理费用的金额,最终达到人为调节利润的目的。企业还可能通过调节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或摊销方法来进行盈余管理,通过减少摊销年限和加速摊销方法来提高企业的利润,或者以相反的手法来降低企业利润,从而达到操纵企业利润的目的。
2.5 关于借款费用的会计处理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的规定,为购建或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占用了一般借款的,被占用的一般借款的利息金额应予资本化。根据这一规定,企业可能在一般借款的利息支出和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上做手脚。例如,企业可以采用一定的手段使专项借款之外的一般借款的利息支出符合利息资本化的要求,从而扩大利息资本化范围,减少当期财务费用,以达到增加当期利润的目的。
《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中第三章第十四条规定:企业应当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或者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与旧准则的显著区别是取消了后进先出法。
在实际的会计业务中,加权平均法将本期内不同批次购入存货的成本与期初存货的成本平均化了,对调节利润的意义不大;而个别计价法又有其特定的适用条件,即:“对于不能替代使用的存货、为特定项目专门购入或制造的存货以及提供的劳务,通常采用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成本,”也不能用于调节利润。因此,许多企业把选择先进先出法和后进先出法作为调节利润的工具。这两种方法的选择对当期利润的影响具体体现在存货的价格变动上。在先进先出法下,本期销售成本是最早购入存货的成本,而期末存货的成本是最近购入存货的成本。当采购价格呈上涨趋势时,销售成本较低,所确定的当期利润较高;反之,当采购价格呈下降趋势时,销售成本较高,所确定的当期利润较低。后进先出法与先进先出法相反,本期销售成本是最近购入存货的成本,而期末存货的成本是最早购入存货的成本。当采购价格呈上涨趋势时,销售成本较高,所确定的当期利润较低;反之,当采购价格呈下降趋势时,销售成本较低,所确定的当期利润较高。由于先进先出法和后进先出法所确定的当期利润不同,所以许多企业根据当期的实际情况和管理当局的意图在两种方法中进行选择,从而人为调节当期利润。新的存货准则取消后进先出法,将使企业利用变更存货计价方法来调节当期利润的手段无法继续使用,减少人为调节利润的现象,便于对企业的经营业绩进行分析和比较,提高了会计信息的使用价值。
1.2 关于资产减值准备的会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中第四章第十七条规定: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定,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
在以往的会计处理中,利用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和冲回操纵企业利润,是我国许多企业经常使用的重要手段之一。例如,企业通过大额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使当年巨额亏损,而第二年再予以冲回,给人以一种扭亏为盈的假象。或者在盈利很多的年份,企业超大额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增加当年费用,减少当年利润,待企业盈利较少的年份再将减值准备逐渐转回,以减少费用,增加利润。企业利用此种手段达到各年利润的稳定,给报表使用者的是良好的,却是不实的会计信息。新准则颁布后,企业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不允许转回,因此,企业将无法像以往那样利用减值准备作为人为调节利润的工具。只能根据资产减值的实际情况计提减值准备,从而压缩了利润操纵空间,增加了会计信息的真实性。
1.3 关于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中第二章第六条规定:合并方在企业合并中取得的资产和负债,应当按照合并日在被合并方的账面价值计量。合并方取得的净资产账面价值与支付的合并对价账面价值(或发行股份面值总额)的差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新会计准则的这一规定放弃使用公允价值,可以避免利润操纵。目前我国企业的合并大部分是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合并对价形式上是按双方确认的公允价值确认,但由于该类合并发生于关联方之间,人为操纵因素过多地干扰了公允价值的实现,所以尽管公允价值也经过中介机构评估确认,但实质上并非是双方都认可的价值。于是屡次出现上市公司通过合并重组一夜暴富的事件。新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合并对价按资产账面价值进行会计处理,是从我国资本市场的现状和市场经济发育的实际出发,是对公允价值的谨慎运用,从而利于规范企业的盈余管理行为,提高企业利润的可信程度。
1.4 关于合并财务报表合并范围的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中第二章第六条规定: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应当以控制为基础予以确定。控制,是指一个企业能够决定另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另一个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得利益的权利。第二章第十条规定:母公司应当将其全部子公司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
新会计准则的这些规定改变了过去以股权作为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衡量标准,而是根据控制原则,将母公司控制的所有子公司都纳入合并范围。这一变革,遵循了实质性会计原则,使企业无法以人为地分离某些子公司的手段(将经营状况不好的企业从合并财
务报表的合并范围中剔除),来掩饰企业集团整体业绩,提供不实利润。从而使得合并报表真实反映由母公司和子公司所构成的企业集团的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信息。 2
一些新会计准则扩大企业利润操纵空间
新会计准则中,对某些核算准则的修订,如引入公允价值作为计量属性,给予企业更大的自主权来调整其会计政策等,使得一些企业仍然可以依据新准则运用新的手段来对企业业绩进行人为调节,从而扩大企业利润操纵空间。
2.1 关于公允价值的采用
为了体现与国际会计准则的趋同,这次新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在金融工具、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产、股份支付、非共同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债务重组和非货币性交易等方面采用了公允价值计量属性。
所谓公允价值,是指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据以进行资产交换或负债清偿的金额。公允价值作为一个基本计量属性,不仅能够体现一定时点上资产或负债的实际价值,而且能客观真实地反映资产能够为企业带来的经济利益,或清偿负债需要转移的资产价值,因而采用公允价值计量能够更好地体现会计相关性原则。但目前,我国市场经济尚未健全和规范、没有形成活跃的资产交换二级市场、资产评估随意性较大、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因而在采用公允价值进行计量时,不可避免地在很大程度上受到人为因素的干扰,从而使得公允价值并不公允,而这恰恰成为一些企业人为操纵利润的工具。
2.2 关于债务重组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会计处理
按照旧《债务重组》准则的规定,债务人将债权人的让步作为资本公积(即作为权益而不是作为收益)进行确认,《非货币性交易》也规定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来确认换入资产的账面价值,且不涉及补价的非货币性交易不确认损益;涉及补价的非货币性交易中,收到补价一方应确认损益,且损益仅以收到的补价所含的损益为限。新的《债务重组》准则规定:由于债权人让步,债务人获得的利益将直接计入当期收益,进入利润表。并且引入公允价值,以实物抵债的,将以公允价值进行计量。
新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规定:交易中以公允价值确认换入资产的价值,并确认置换收益。因此,企业很可能会在公司出现亏损的情况下,或者出于维持公司业绩的需
要,以通过债务重组确认重组收益的方式或者与其他企业以优质资产置换劣质资产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方式,来改变企业的当期损益。此外,在这两种业务的会计处理中,由于涉及到公允价值,因此,正如上面谈到的,企业还可以把公允价值的确认作为一个操纵点,来调节企业的当期利润。
2.3 关于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中第四章第十九条规定:企业至少应当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进行复核。使用寿命预计数与原先估计数有差异的,应当调整固定资产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预计数与原先估计数有差异的,应当调整预计净残值。与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预期实现方式有重大改变的,应当改变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固定资产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的改变应当作为会计估计变更。会计估计变更采用未来适用法,即不用追溯调整。因此,只要企业通过一定手段证明其固定资产使用寿命或预计净残值与原估计有差异,就可以进行会计估计变更,从而调整当期的折旧费用,达到操纵利润的目的。
2.4 关于无形资产的会计处理
2.4.1
关于无形资产研究开发支出的会计处理。旧的《无形资产》会计准则规定无形资产的研究开发支出全部计入管理费用,而新颁布的《无形资产》准则将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的支出,区分为研究阶段支出和开发阶段支出,并规定研究阶段的支出,应当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开发阶段的支出在满足一定条件时确认为无形资产。虽然新准则对企业的研究阶段和开发阶段的定义进行了区分,但是,在实际操作中,由于无形资产研究开发业务复杂、风险大,将很难准确划分研究和开发两个阶段。而企业对研究阶段和开发阶段的划分,决定了研究开发支出费用化和资本化的分界点,因而成为企业操纵业绩,调节利润的一种手段。
2.4.2
关于无形资产摊销的会计处理。按照新颁布的《无形资产》会计准则,开发阶段的支出在满足一定条件时确认为无形资产,即将开发阶段的支出归入无形资产的价值中定期进行摊销,与以前将开发阶段的支出全部计入管理费用相比,大大降低了对当期利润的冲击。因此,允许开发支出资本化将会增加科技及创新类企业的利润调节空间。
另外,在新《无形资产》会计准则中,将无形资产分为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和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不应摊销,使用寿命为有限的无
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再固定,其摊销方法也不再限于直线摊销法。因此,企业可能通过判定无形资产使用寿命有限或无限来确定无形资产是否需要摊销,从而调整管理费用的金额,最终达到人为调节利润的目的。企业还可能通过调节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或摊销方法来进行盈余管理,通过减少摊销年限和加速摊销方法来提高企业的利润,或者以相反的手法来降低企业利润,从而达到操纵企业利润的目的。
2.5 关于借款费用的会计处理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的规定,为购建或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占用了一般借款的,被占用的一般借款的利息金额应予资本化。根据这一规定,企业可能在一般借款的利息支出和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上做手脚。例如,企业可以采用一定的手段使专项借款之外的一般借款的利息支出符合利息资本化的要求,从而扩大利息资本化范围,减少当期财务费用,以达到增加当期利润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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