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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我国的司法队伍中,有检察官,有警察,但没有所谓的“搜查官”;
2、你所说的“搜查”,是刑事案件侦查活动中的一项行为。
如果案件属于检察院管辖(如贪污犯罪、受贿犯罪、滥用职权犯罪等等),就是由检察官来侦查,其中也可以包括搜查;
如果案件属于公安机关管辖(如故意杀人、抢劫、盗窃等等),就是由公安机关的警察来侦查,其中也可以包括搜查;
3、检察院管辖案件中的搜查,检察官是必须要去现场的,这些检察官可能是反贪污贿赂局的,也可能是反渎职侵权局的,这些都是检察院的内设部门。
扩展资料:
1、搜查时必须由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等侦查机关的侦查人员进行,执行搜查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要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否则被搜查人有权拒绝搜查。
2、在执行逮捕、拘留时,遇有下列紧急情况之一时,不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
(1)可能随身携带凶器的;
(2)可能隐藏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的;
(3)可能隐匿、毁弃、转移犯罪证据的;
(4)可能隐匿其他犯罪嫌疑人的;
(5)其他突然发生的紧急情况。
3、搜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侦查人员进行(医师、医生不是侦查人员不可以)。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搜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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