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协新规明确规定哪些禁止的业务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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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ong580
2018-02-28 · 知道合伙人公共服务行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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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2月28日消息,全国律协律师行业规则委员会副主任吴晨在全国律协2月例行发布会上介绍并解读《律师业务推广行为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行为规则第十条规定了十三项禁止性内容,加上第八条关于荣誉称号的规定、第九条关于自称专家的规定,本规则对业务推广内容的禁止性规定共有十五项。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发布的违规信息属于“与登记注册信息不一致”的业务推广内容

对于律师而言,常见的问题包括实习律师宣称律师身份、非登记合伙人宣称为合伙人、对执业年限做虚假陈述。对律师事务所而言,常见的问题包括对律师事务所人员规模、办公室场所、组织形式做虚假陈述,近段时间还有一些将律所联盟、松散性合作、瑞士联盟式联营对外宣传为总所分所、律所联营、律所联合等。“总之,本项要求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在业务推广中提供的信息需和其在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登记注册的信息一致。根据信息公开的要求,司法部、全国律协已设立开通全国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登记信息查询系统,各地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也建立了本区域内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登记信息查询系统。如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业务推广信息和登记信息不一致,容易引发投诉,招致惩戒。”吴晨说。

承诺办案结果列为禁止性的业务推广行为

“在适用本条时,应注意律师依据专业知识和经验对法律服务的结果做适当的预测是正当的执业行为,不属于本项禁止的内容,但是,律师应当提示客户其对结果的预测不能视为对结果的承诺。”吴晨解释。此外,根据《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对于部分类型的案件,律师事务所可以进行风险代理收费。风险代理收费的目的是减少客户的律师费实际负担,督促律师尽职代理,因此,风险代理收费的安排不能视为是律师事务所对案件结果的承诺。

“无正当理由,以低于同地区同行业收费标准为条件争揽业务”为不正当竞争行为

除了收取律师费之外,律师不应当用其他手段谋取客户的经济利益。规则规定,将不收费或减低收费的理由仅限于法律援助案件,比“无正当理由”更加清晰而且便于掌握。其次,增加了不收费的规定。在业务推广中,有些以风险代理为收费模式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对外宣传为不收费。其实这属于误导性宣传,即便是律师费最终从客户获得的赔偿中支付,客户也支付了相应的律师费。第三,将“低于同地区同行业收费标准”修改为“减低收费”。由于律师行业的收费标准多为指导性价格,并无强制性,如果一概将低于收费标准的律师费均定为禁止的内容,则无法真正执行。本规则所述的减低收费指收费远低于一般律师认为合理的费用标准。同时应当注意的是,本规则规制的是以不收费或减低收费作为业务推广手段,在具体单个业务的办理中,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基于各种原因减低收费,不属于本规则规制的行为。

吴晨进一步解释:“本规则不仅仅规制普通律师,对在律师协会有任职的知名律师更要进行约束。知名律师应当以身作则,在业务推广中和他人公平竞争。本规则专门对在协会有任职的律师不得使用协会任职的情形做了规定,并且只规制主动地业务推广行为,原则上并不规制被动的被介绍协会任职的情形。同时,规则委认为,有协会任职的律师在参加与其协会职务无关的活动时,应当主动向会议主办方说明本项的规定,尽量避免上述情形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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