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助:熟悉劳动法的朋友请帮忙解答,谢谢,急,在线等。。。。
我是2010年4月1日进入公司的,公司于2011年3月将公司搬到外地,当时已经解聘3名工作人员并予以赔偿,因为当时公司在原公司区域还有分公司,特此我和3个同事帮助将其搬家...
我是2010年4月1日进入公司的,公司于2011年3月将公司搬到外地,当时已经解聘3名工作人员并予以赔偿,因为当时公司在原公司区域还有分公司,特此我和3个同事帮助将其搬家事宜,2011年5月公司领导叫我去外地工作,我无法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经与公司协商,公司叫我自动辞职,我没同意并继续留在原公司上班,现公司以我没到外地工作并画考勤的名义扣我工资,我想问下是否可以仲裁,并且经济补偿金怎么计算?他们算不算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注:1:我劳动合同上公司的地址就在原公司:;2:公司营业执照的地址也在原公司; 3:我已于2011年4月1日续签一年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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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营业执照的地址也在原公司,说明公司没有搬迁。只要劳动合同没有约定工作地点在外地,你的劳动合同履行地就是原公司。
所以,单位扣工资是违法的,你可以以此为理由辞职,并要求补发所扣工资和给付经济补偿。此时经济补偿按一个半月计算。可以先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如单位不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再申请劳动仲裁,单位应付金额增加50%-100%(不先投诉无此追加赔偿)。见《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
如果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直接申请仲裁,单位除补发工资外,应支付三个月的经济赔偿,也就是说补偿翻倍。见《劳动合同法》单位第八十七条。
所以,单位扣工资是违法的,你可以以此为理由辞职,并要求补发所扣工资和给付经济补偿。此时经济补偿按一个半月计算。可以先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如单位不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再申请劳动仲裁,单位应付金额增加50%-100%(不先投诉无此追加赔偿)。见《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
如果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直接申请仲裁,单位除补发工资外,应支付三个月的经济赔偿,也就是说补偿翻倍。见《劳动合同法》单位第八十七条。
追问
谢谢您 先给您加分 再问下 你 所指的 劳动行政部门 是什么? 是劳动仲裁机构吗? 也就是 调节环节? 您说的 1个半月 还是 他们所谓的(N+1) 也就是1.5+1 个月的工资,还有您后期说的50%-100% 是不是就是 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那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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