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工伤认定之前的劳动关系确认
关于工伤认定之前的劳动关系确认被申请方(单位)在开庭的时候没有人到场,申请人提供了工资单的复印件(没有盖公章),和证人证言(开庭时证人没到场,但提交了身份证复印件,证人也...
关于工伤认定之前的劳动关系确认
被申请方(单位)在开庭的时候没有人到场,申请人提供了工资单的复印件(没有盖公章),和证人证言(开庭时证人没到场,但提交了身份证复印件,证人也是一个工地的),还有与老板的通话录音(通话录音里面老板亲口承认了该工人是他公司的员工,包括他的名字,公司名称以及员工的名字等等都在录音里面确认过)。
但是最后裁决结果却是申请方败诉,理由是工资单复印件没有公章,证人没到场,录音不能确认真实性。
请问这合理吗?我是否可以认为仲裁庭的人被收买了?
还有一点的就是明明被申请方没出庭,最后的裁决书上却有被申请方的委托代理人以及律师事务所的信息,请问仲裁庭是怎么知道被申请方的律师信息的? 展开
被申请方(单位)在开庭的时候没有人到场,申请人提供了工资单的复印件(没有盖公章),和证人证言(开庭时证人没到场,但提交了身份证复印件,证人也是一个工地的),还有与老板的通话录音(通话录音里面老板亲口承认了该工人是他公司的员工,包括他的名字,公司名称以及员工的名字等等都在录音里面确认过)。
但是最后裁决结果却是申请方败诉,理由是工资单复印件没有公章,证人没到场,录音不能确认真实性。
请问这合理吗?我是否可以认为仲裁庭的人被收买了?
还有一点的就是明明被申请方没出庭,最后的裁决书上却有被申请方的委托代理人以及律师事务所的信息,请问仲裁庭是怎么知道被申请方的律师信息的? 展开
2个回答
2019-09-23 · 法律快车,你身边的法律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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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工伤认定程序中,有时存在申请人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有争议但又不同意申请仲裁的情况,此时,应注意划分工伤认定机关和仲裁机关认定劳动关系的界限。
劳动关系的存在是工伤认定的基础。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不能确定时,如果当事人已经启动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仲裁程序,劳动行政部门可以中止认定程序,待是否构成劳动关系确定后,再启动对是否构成工伤的认定程序。
在工伤认定程序中,有时存在申请人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有争议但又不同意申请仲裁的情况,此时,应注意划分工伤认定机关和仲裁机关认定劳动关系的界限。
合理划分认定劳动关系的界限可以加大对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护。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一个完整的工伤赔偿程序包括劳动关系确定、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赔偿仲裁诉讼乃至执行很多环节,完整走下来可能要花费很长时间。如果将一些简单的一般行政人员都能够判断的劳动关系都推向仲裁和诉讼程序将极大拉长受伤职工寻求救济的时间,不利于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对工伤认定程序中劳动关系的认定:
要综合考虑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和法律秩序的安定;要考虑到大部分相对简单劳动关系可以直接认定,又考虑到部分案件相对复杂,需要仲裁机关来认定。工伤认定机关和仲裁机关认定劳动关系的界限是可以划分清楚的。
对于简单的,如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提供工资支付凭证或者记录,如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用人单位向职工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证明身份的证件、单位的考勤记录、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公证文书、双方签字盖章确认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证明存在劳动关系且在工伤认定举证期限内未提出异议等其他一般行政人员能判断是否具有劳动关系的情形,可以由工伤认定机关直接确定。
除此之外,其他对劳动关系有争议的,工伤认定部门应当告知当事人走劳动仲裁程序,并中止工伤认定程序。让部分复杂的案件中止工伤认定程序,让其走仲裁程序对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没有实质性的影响。因为劳动者还有其他救济途径,完全可以通过劳动仲裁程序来确定其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如果职工不肯申请劳动仲裁,企业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也有权申请仲裁或者起诉要求确认不存在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的存在是工伤认定的基础。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不能确定时,如果当事人已经启动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仲裁程序,劳动行政部门可以中止认定程序,待是否构成劳动关系确定后,再启动对是否构成工伤的认定程序。
在工伤认定程序中,有时存在申请人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有争议但又不同意申请仲裁的情况,此时,应注意划分工伤认定机关和仲裁机关认定劳动关系的界限。
合理划分认定劳动关系的界限可以加大对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护。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一个完整的工伤赔偿程序包括劳动关系确定、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赔偿仲裁诉讼乃至执行很多环节,完整走下来可能要花费很长时间。如果将一些简单的一般行政人员都能够判断的劳动关系都推向仲裁和诉讼程序将极大拉长受伤职工寻求救济的时间,不利于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对工伤认定程序中劳动关系的认定:
要综合考虑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和法律秩序的安定;要考虑到大部分相对简单劳动关系可以直接认定,又考虑到部分案件相对复杂,需要仲裁机关来认定。工伤认定机关和仲裁机关认定劳动关系的界限是可以划分清楚的。
对于简单的,如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提供工资支付凭证或者记录,如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用人单位向职工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证明身份的证件、单位的考勤记录、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公证文书、双方签字盖章确认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证明存在劳动关系且在工伤认定举证期限内未提出异议等其他一般行政人员能判断是否具有劳动关系的情形,可以由工伤认定机关直接确定。
除此之外,其他对劳动关系有争议的,工伤认定部门应当告知当事人走劳动仲裁程序,并中止工伤认定程序。让部分复杂的案件中止工伤认定程序,让其走仲裁程序对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没有实质性的影响。因为劳动者还有其他救济途径,完全可以通过劳动仲裁程序来确定其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如果职工不肯申请劳动仲裁,企业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也有权申请仲裁或者起诉要求确认不存在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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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超出了一年的最长工伤申请时效,劳动部门就不会受理该工伤认定申请,该伤者也无法通过工伤获得赔偿。
2.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可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3.正常情况下,伤者应当在一年到劳动部门内申请工伤认定,如用人单位认为劳动关系存在异议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依据《关于对<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六十四条关于工伤认定申请时限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国法秘函[2005)39号)“工伤认定申请时限应扣除因不可抗力耽误的时间”之规定,中止该工伤认定申请,要求双方确认劳动关系,等双方劳动关系确认后再恢复工伤认定程序。
4.有什么不明白的,可以直接拨打12333咨询一下当地劳动部门!
2.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可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3.正常情况下,伤者应当在一年到劳动部门内申请工伤认定,如用人单位认为劳动关系存在异议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依据《关于对<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六十四条关于工伤认定申请时限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国法秘函[2005)39号)“工伤认定申请时限应扣除因不可抗力耽误的时间”之规定,中止该工伤认定申请,要求双方确认劳动关系,等双方劳动关系确认后再恢复工伤认定程序。
4.有什么不明白的,可以直接拨打12333咨询一下当地劳动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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