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和经停产整顿仍未达到要求的,一律关闭取缔。
2: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一律按规定上限予以经济处罚。
3:对存在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单位,一律责令停产整顿,并严格落实监管措施。
4:对触犯法律的有关单位和人员,一律依法严格追究法律责任。
拓展资料:
十个全覆盖
1.财政资金和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监督检查全复盖,
2.腐败风险排查预警化解全复盖,
3.省市县三级电子政务和电子监察全复盖,
4.省市县三级国库集中收付全复盖,
5.省市县乡村五级行政服务网络全复盖,
6.党务政务厂务村务公开全复盖,
7.省市县三级“五统一”招标投标综合监管全复盖,
8.农村“三资”清理及监管代理全复盖,
9.廉洁教育的“六进”全复盖,
10.县乡村纪检组织建设、制度建设和业务建设全复盖。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通知》第四章第二条:
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和经停产整顿仍未达到要求的,一律关闭取缔;
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一律按规定上限予以经济处罚;
对存在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单位,一律责令停产整顿,并严格落实监管措施;
对触犯法律的有关单位和人员,一律依法严格追究法律责任。
拓展资料
社会安全是针对社会事件的安全措施、对策、知识等。社会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民族宗教事件,经济安全事件,涉外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等。
"安全第一"是一个相对、辩证的概念,它是在人类活动的方式上(或生产技术的层次上)相对于其他方式或手段而言的,并是在与之发生矛盾时必须遵循的原则。
"安全第一"的原则通过如下方式体现:在思想认识上安全高于其他工作;在组织机构上安全权威大于其他组织或部门;在资金安排上,安全强度的重视程度重于其他工作所需的资金;在知识更新上,安全知识(规章)学习先于其他知识培训和学习;在检查考评上,安全的检查评比严于其他考核工作;当安全与生产、经济、效益发生矛盾时,安全优先。安全既是企业的目标,又是各项工作(技术、效益、生产等)的基础。建立起辩证的"安全第一"哲学观,就能处理好安全与生产、安全与效益的关系,才能做好企业的安全工作。
参考资料:中央人民政府网《“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通知》
四个一律是指:
一: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和经停产整顿仍未达到要求的,一律关闭取缔;
二: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一律按规定上限予以经济处罚;
三;对存在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单位,一律责令停产整顿,并严格落实监管措施;
四:对触犯法律的有关单位和人员,一律依法严格追究法律责任。
拓展资料:
根据安监总政法〔2011〕158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的通知》:
安全生产非法行为,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依法取得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负责的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行为,或者行政许可已经失效,继续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行为。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行为。
13日下午,市安委会第十二次扩大会议召开,会议对我市十九大期间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再动员、再部署。
会议透露,今年1至9月,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总体平稳,没有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非煤矿山、油气管道、民爆物品等高危行业和领域没有发生死亡事故。国务院安委会安全生产第三巡查组巡查我市反馈的10项安全隐患和问题已全部整改到位;省安委会办公室7月4日在《湖北日报》上公布的22处安全隐患,目前完成整改17项,有5项延期。
会议要求,要进一步强化工作机制,完善应急值守制度、视频会商制度,加大明查暗访力度。各区、各部门要严格安全监管执法,坚决做到“四个一律”:
一、四个一律
1、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和经停产整顿仍未达到要求的,一律关闭取缔;
2、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一律按规定上限予以经济处罚;
3、对存在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单位,一律责令停产整顿,并严格落实监管措施;
4、对触犯法律的有关单位和人员,一律依法严格追究法律责任。
二、拓展资料:关于乘车的安全知识
1、不准在道路中间招呼车辆;
2、机动车在行驶中不准将身体的任何部位伸出窗外;
3、乘车时,不准站立,不准在车内吃东西;
4、不强行上下车,做到先下后上,候车要排队,按秩序上车;下车后要等车辆开走后再行走,如要穿越马路,一定要确保安全的情况下穿行;
5、不乘坐超载车辆,不乘坐无载客许可证、运动证的车辆;
(参考资料:百度知道:安全知识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