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要求
一、“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的提出。
2007年12月26日,胡锦涛总书记在全dao国政法工作会议上第一次正式提出了“三个至上”即“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的重要观点。这是对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规律的科学总结,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原则,因而也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属性。
二、深刻认识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的重大意义。
“三个至上”从三个方面概括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精神实质,在法律思想史上第一次划清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与资本主义法治理念的原则界线,为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指明了
政治方向、明确了历史使命、提供了科学方法、奠定了思想基础,是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中国化的最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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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特征:
一、鲜明的政治性
社会主义法治建立在社会主义民主基础上,并确认和保障社会主义民主政治。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将服务大局作为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将党的领导作为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要求全面服务社会主义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及生态文明建设,不断增强党的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与依法执政能力,实现了讲法治与讲政治的统一。
二、彻底的人民性
社会主义法治反映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意志,是党领导人民制定和实施法律,有效治理社会的方式、过程和状态。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根本目的,就是要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利益。社会主义法治与全体公民的生产生活息息相关,人民是法治的主体,是法治建设的重要参与者和推动力。
三、系统的科学性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在内容构成上,从而成为一个科学的有机统一体。
“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和党的领导”这五大内容,从不同方面反映和规定了社会主义法治,明确了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本质要求、价值追求、重要使命和根本保证,每个方面环环相扣,相辅相成,构成一个科学有机的整体。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社会主义法治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