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几道关于国际贸易中商品品名品质和包装的问题!

1、买卖合同中的数量条款规定“100MT5%moreorlessatseller’soption”,则根据《公约》的规定,卖方最多和最少可交多少公吨货物?多交部分如何作价... 1、 买卖合同中的数量条款规定 “100MT 5% more or less at seller’s option”,则根据《公约》的规定,卖方最多和最少可交多少公吨货物?多交部分如何作价?若双方未约定多交部分如何作价,当市场价格上涨时,卖方应该多交还是少交?
2、 中国某食品有限公司出口苹果酒一批,国外来证货名为 “Apple Wine”,于是我方为单证一致起见,所有单据上均用 “Apple Wine”。不料货到国外后遭进口国海关扣留罚款,因该批酒的内、外包装上均写的是 “Cider”字样。结果外商要求我方赔偿其罚款损失。问:我方对此有无责任?
3、 日本A商在我沿海某地采取定牌来料加工某电器产品。成品返销日本市场后,日本另一B电器生产厂商控告A冒用他的牌子。事后查明B厂商上述牌子在日本和我国均已办妥商标注册。在上述情况下,A商应承担什么责任?我国厂家有何教训?
4、 我某出口公司以CIF条件与澳大利亚客商签订了一份出口500公吨大豆的合同,合同规定:双层新麻袋包装,每袋50千克,外销价格为每公吨200美元CIF悉尼,即期信用证方式付款。我公司凭证出口并办妥了结汇手续。货到后买方来电称:我公司所交货物扣除皮重后不足500公吨,要求我方退回因短量而多收的货款。问:对方的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
5、 我某公司向国外客户出口榨油大豆一批,合同中规定大豆的具体规格为含水量14%,含油量18%,含杂质1%。国外客户收到货物不久,我方便收到对方来电称:我方的货物品质与合同规定相差较远,具体规格为含水量18%,含油量10%,含杂质4%,并要求我方给予合同金额40%的损害赔偿。问:对方的索赔要求是否合理?合同中就这为类商品的品质条款应如何规定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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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来答
光光大师
2011-05-21 · TA获得超过1115个赞
知道大有可为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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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0MT的5%上下数量都可以接受.
2.无责任,那是卖家没有依据要求供货.
3.A商属于贩卖伪造B商的商品,厂家必须知道来料加工的产品及客户底细.
4.也不是一定不合理,那样要依据合同双方约定,毛重与净重必须有个说明才不会造成误会及损失.
5.是的!对方要求合理.质量检测报告为主,所有出口产品在报价时与出口后,最好都是这样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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