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刑法 案例分析题!!! 谢谢急求答案
1998年4月1日,某铁路分局职工甲借销毁废火车票之机,隐匿作废的火车票50余张。然后,甲用锌钠水将车票上的作废戳记浸掉,又再出售给旅客。至案发时,甲已先后向旅客出售此种...
1998年4月1日,某铁路分局职工甲借销毁废火车票之机,隐匿作废的火车票50余张。然后,甲用锌钠水将车票上的作废戳记浸掉,又再出售给旅客。至案发时,甲已先后向旅客出售此种车票近40张,共计获利7000多元。
问:甲的行为该定何罪?为什么?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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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个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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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车票罪(此罪仅限汽车票和火车票),此后的出售假车票也涉及犯罪,只能参照伪造假币罪作答,涉及牵连犯问题,择重处罚,即伪造假币并出售的以伪造假币罪处罚,故伪造车票并出售的以伪造车票最定罪处罚!所以甲的行为可以以伪造车票罪定罪处罚
新手,很多东西不扎实!观点片面,希望对你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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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此案,还要明确以下两个问题,一、甲是否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二是甲“隐匿作废的火车票50余张”、“向旅客出售此种车票”时是否利用了职务之便。
“甲用锌钠水将车票上的作废戳记浸掉,又再出售给旅客”,如果其出售车票时没有利用职务之便,则其行为已经涉嫌构成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
但是如果甲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如是售票员等,在隐匿作废的火车票50余张后伪造该车票又卖掉,则其利用了职务之便,应当定贪污罪,如果其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则定职务侵占罪;这里存在一个法条竞合问题,应当按照特殊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处理,定贪污罪或者职务侵占罪。
“甲用锌钠水将车票上的作废戳记浸掉,又再出售给旅客”,如果其出售车票时没有利用职务之便,则其行为已经涉嫌构成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
但是如果甲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如是售票员等,在隐匿作废的火车票50余张后伪造该车票又卖掉,则其利用了职务之便,应当定贪污罪,如果其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则定职务侵占罪;这里存在一个法条竞合问题,应当按照特殊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处理,定贪污罪或者职务侵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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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伪造、倒卖伪造有价票证罪与诈骗罪的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处罚。
我国刑法第227条规定伪造、倒卖伪造有价票证罪 ,需要强调的以下几点:1,该罪名是选择罪名,即既有伪造行为又有倒卖行为的,不成立数罪而只成立该罪名;2,这里的伪造中的包括伪造和变造两种,所以案件中甲的行为时符合该罪中的伪造行为的,属于变造的范畴;3,倒卖行为又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的,应当成立想象竞合犯择一重处罚。该案件中甲的行为符合了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了,因而应当成立两罪的想象竞合犯。
我国刑法第227条规定伪造、倒卖伪造有价票证罪 ,需要强调的以下几点:1,该罪名是选择罪名,即既有伪造行为又有倒卖行为的,不成立数罪而只成立该罪名;2,这里的伪造中的包括伪造和变造两种,所以案件中甲的行为时符合该罪中的伪造行为的,属于变造的范畴;3,倒卖行为又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的,应当成立想象竞合犯择一重处罚。该案件中甲的行为符合了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了,因而应当成立两罪的想象竞合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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