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助!!!法律基础行政法案例分析

王某是某省一所高校外语系学生。一天在宿舍理私自用电炉煮饭不慎失火。造成部分公私财务损毁,本人轻伤。因为其违反学校规定,故受到记大过处分,同时学校总务处行政科依据学校有关规... 王某是某省一所高校外语系学生。一天在宿舍理私自用电炉煮饭不慎失火。造成部分公私财务损毁,本人轻伤。因为其违反学校规定,故受到记大过处分,同时学校总务处行政科依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以其罚款100元的“行政处罚”。这期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刚刚施行。王某看后认为学校不是国家行政机关,无权对他实行行政处罚,要求退还10元罚款,但校方不予退还。于是,王某将此争执情况反映到省教育委员会,要求撤销学校做出的“行政处罚”,责令学校退还该项罚款。
问:学校是不是行政机关?是否有权做出行政处罚?
期待回答不要比题目短。谢谢大家~~
此答案帮人已抄,如有同为何老师班上的请务必不要抄,大家知道其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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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来答
以以容e
2007-05-24 · TA获得超过2544个赞
知道小有建树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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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的很想自己回答这个问题,因为这个案例是多年前“法基”老师曾经给我们出过的案例分析(看样子老师用的教材才没有变呢)。可惜时间太长了早忘记了,笔记本估计都成了回收再利用的新纸了。哈~~还记得这个老师不仅教的好,而且还是个美女。

不过仍然找到了这个答案:

在这个案例中,学校行政科显然无权作出《行政处罚法》所规范的行政处罚。但是,学校的公共财物因学生的过错行为受到人为毁损后,按照“有损害必有救济”的民事原则,是有权要求责任人予以赔偿的;而有关违反校规的罚款规定虽然是由学校单方面制定的,但学生入校报到注册后,实际上已与学校就此达成了某种合意(协议),双方都应遵守。可见,所谓“行政处罚”的那100元“罚款”并不是我国《行政处罚法》第8条第2项所指的行政处罚种类之一的“罚款”,其性质属于一种比较特殊的赔偿金。简言之,尽管王某认为学校行政科无权作出行政处罚的意见是有一定道理的,但其提出的退还“罚款”的要求是不能予以满足的。因此高校的有关规章制度的用语应进一步规范化,以减少误解。不仅如此,在制定章程中还要遵循必要程序,一般应包括以下几项:(1)由校长主持该项工作,并应组成各方代表参加的学校章程起草小组,必要时,可请教育法方面的专家、学者做顾问;(2)经充分讨论后,由教职工大会通过;(3)报请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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