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帮我分析一下这个保险案例。越详细越好!
某日,魏某为自己投保了“重大疾病定期保险”,保额30万元。保险公司为其进行体检,体检结果:除血常规、血脂和肾功能稍有异常之外,未发现有其他明显症状,于是按核保规定做了加费...
某日,魏某为自己投保了“重大疾病定期保险”,保额30万元。保险公司为其进行体检,体检结果:除血常规、血脂和肾功能稍有异常之外,未发现有其他明显症状,于是按核保规定做了加费承保。
过1年半时,被保人魏某因三尖瓣关闭不全,进行了瓣膜置换手术,于是以此为由向保险公司提出保险金给付申请。保险公司调查发现,被保人魏某在投保之前3年就已因病住院治疗,医院诊断为:败血症、三尖瓣关闭不全、双侧细菌性胸膜炎、丙型病毒性肝炎等病。在投保时,投保人未如实告知被保人的健康状况。因此,保险公司做出了拒付决定。
在法院诉讼过程中,原告魏某诉称:本人在投保前按保险公司要求进行了体检,在保险公司同意加费承保后,一直履行了缴纳保费义务,保险合同成立,在保险期内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应依照合同约定履行保险金给付责任。并提出,因体检报告结论说问题不大,使自己未能给予足够重视,未能采取早期积极防治措施,而导致后来身体状况恶化到不得不做瓣膜置换手术的地步,所以保险公司应赔偿由此给其造成的精神损害费3万元。
问:保险公司可以拒付吗,理由? 若拒付,用另外赔偿精神损失费吗? 展开
过1年半时,被保人魏某因三尖瓣关闭不全,进行了瓣膜置换手术,于是以此为由向保险公司提出保险金给付申请。保险公司调查发现,被保人魏某在投保之前3年就已因病住院治疗,医院诊断为:败血症、三尖瓣关闭不全、双侧细菌性胸膜炎、丙型病毒性肝炎等病。在投保时,投保人未如实告知被保人的健康状况。因此,保险公司做出了拒付决定。
在法院诉讼过程中,原告魏某诉称:本人在投保前按保险公司要求进行了体检,在保险公司同意加费承保后,一直履行了缴纳保费义务,保险合同成立,在保险期内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应依照合同约定履行保险金给付责任。并提出,因体检报告结论说问题不大,使自己未能给予足够重视,未能采取早期积极防治措施,而导致后来身体状况恶化到不得不做瓣膜置换手术的地步,所以保险公司应赔偿由此给其造成的精神损害费3万元。
问:保险公司可以拒付吗,理由? 若拒付,用另外赔偿精神损失费吗?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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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保险人通过体检、加费等因素,保险人已经无权解除合同。
保险法中未见如上的规定。
2.在您所描述的案例中,很重要很关键的一点是:魏某是否有意隐瞒自己过往的病史。
实际上,我国实施的保险中对被保险人身体情况的了解采取的是询问告知的制度,即保险公司具体询问,魏某必须如实告知。
一般的保险公司在承包时必然会询问魏某以前是否得过重大的疾病,有无过往的病史,如败血症、三尖瓣关闭不全、双侧细菌性胸膜炎、丙型病毒性肝炎等病。肯定是在拒保的范围之类的。
所以本案的关键是,魏某是否履行了如实告知的义务。如果魏某在投保时,保险公司没有询问其过往病史,根据保险法16条,保险事故发生后,
保险公司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3,如果当初投保时,魏某属故意或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的务,则仍依据保险法第16条
中,
投保人故意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公司对合同解除发生前的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且不予返还保险费
如因投保人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对事故的发生具有重大影响的,保险公司对合同解除发生前的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且应当返还保险费。
4,关于合同解除权时效的问题,本案的1年半在合同成立的2年范围内,故如符合上述法规中的条款,且保险公司知悉解除事由起30日内行使解除权力,则合同无效
如在合同成立2年后或者30日内保险公司未有举动,则合同有效
PS:如证明非保险公司责任,保险公司应不必承担精神损失费。
希望我的回答对您有所帮助:)
保险法中未见如上的规定。
2.在您所描述的案例中,很重要很关键的一点是:魏某是否有意隐瞒自己过往的病史。
实际上,我国实施的保险中对被保险人身体情况的了解采取的是询问告知的制度,即保险公司具体询问,魏某必须如实告知。
一般的保险公司在承包时必然会询问魏某以前是否得过重大的疾病,有无过往的病史,如败血症、三尖瓣关闭不全、双侧细菌性胸膜炎、丙型病毒性肝炎等病。肯定是在拒保的范围之类的。
所以本案的关键是,魏某是否履行了如实告知的义务。如果魏某在投保时,保险公司没有询问其过往病史,根据保险法16条,保险事故发生后,
保险公司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3,如果当初投保时,魏某属故意或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的务,则仍依据保险法第16条
中,
投保人故意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公司对合同解除发生前的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且不予返还保险费
如因投保人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对事故的发生具有重大影响的,保险公司对合同解除发生前的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且应当返还保险费。
4,关于合同解除权时效的问题,本案的1年半在合同成立的2年范围内,故如符合上述法规中的条款,且保险公司知悉解除事由起30日内行使解除权力,则合同无效
如在合同成立2年后或者30日内保险公司未有举动,则合同有效
PS:如证明非保险公司责任,保险公司应不必承担精神损失费。
希望我的回答对您有所帮助:)
2011-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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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按保险法以及保险合同规定,投保人有如实告知义务,未如实告知的,投保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保险公司可以根据保险法及保险合同的规定解约、拒付。
2、体检只是保险公司内部减少风险的一个举措,并不是保险法或者保险合同的强制性规定,体检并不能免除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
3、保险公司在承保过程中没有过错,不应当承担精神损失赔偿。
2、体检只是保险公司内部减少风险的一个举措,并不是保险法或者保险合同的强制性规定,体检并不能免除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
3、保险公司在承保过程中没有过错,不应当承担精神损失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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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如原告所诉讼完全一至,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保险人通过体检、加费等因素,保险人已经无权解除合同。同时根据《保险法》第三十条规定:仲裁单位会站在被保险人这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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