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欠别人的钱,已还清,但欠条在他手中,他起诉我,怎么办?

我于2002年欠别人1万元,写借条一张,先后将钱还清,但未拿走欠条。今年他在法院起诉,说没还他的钱,是不是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的:“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 我于2002年欠别人1万元,写借条一张,先后将钱还清,但未拿走欠条。
今年他在法院起诉,说没还他的钱,是不是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的:“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那么我能胜诉吗?
希望高人解答!!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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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能答主

2019-04-10 · 爱看影视爱刷动漫剧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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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已经还清欠款的证据,被起诉了正常应诉,诉讼时效是3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五条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

答辩状应当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第一百八十九条 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扩展资料

法院会审查借贷是否属于虚假诉讼的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发现有下列情形,应当严格审查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综合判断是否属于虚假民事诉讼:

(一)出借人明显不具备出借能力;

(二)出借人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明显不符合常理;

(三)出借人不能提交债权凭证或者提交的债权凭证存在伪造的可能;

(四)当事人双方在一定期间内多次参加民间借贷诉讼;

(五)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委托代理人对借贷事实陈述不清或者陈述前后矛盾;

(六)当事人双方对借贷事实的发生没有任何争议或者诉辩明显不符合常理;

(七)借款人的配偶或合伙人、案外人的其他债权人提出有事实依据的异议;

(八)当事人在其他纠纷中存在低价转让财产的情形;

(九)当事人不正当放弃权利;

(十)其他可能存在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情形。

重庆律师孙潭
推荐于2017-10-11 · 律师
重庆律师孙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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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诉并举证已经还款的事实。
法院审理案件是以事实为依据,这个事实是通过证据证明的。债权债务关系中,债务已经履行的举证责任在被告方,被告需要举证证明已经还款,否则会承担败诉再次还款的风险。建议提供银行转账记录、已经还款的通话录音等证据以便法院查明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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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ihao200701
推荐于2017-10-04 · TA获得超过312个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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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有其他的证人可以证明你已经还了的话当然可以胜诉,如果没有,可能胜诉希望不大;至于诉讼时效问题,法律上规定了不少时效的中止、中断情形,例如他曾向你要求偿还而你没有偿还或者你曾经表示过要偿还但没偿还或者他曾通过诉讼等方式要求你偿还而你没有偿还的,时效重新计算。如果他能举证说明具有这些情形而你如果不能举出反证,则时效重新计算,如果他不能举出类似的证明,则时效已过,对方不能要求你偿还,你可以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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蛟2007
2007-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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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古以来就是白纸黑字,既然有欠条自然就具有法律效力了。你在还清这一万元钱又没收回并销毁欠条,都给这个钻牛角尖的人一个钻空子的机会。你是否有其它方式来证明?从总的角度来讲胜诉的可能性不太大。不管这一次的胜败,对你都是一个警戒,你可以赚很多个一万,切不可因小失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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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i19710086
2007-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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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要去搜寻有关你已经还清债务的证据啦、证人啦,不然你的官司很难取胜,因为毕竟你有自己亲手立下的借据在人家手里,如果你手里有张你还了他的钱的收据那倒不用怕他的诉讼了,去好好想想这事情(你还他钱的事)还有没有人知道或则在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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