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菏泽养老保险补缴
根据《菏泽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菏政发〔2013〕32号)规定,菏泽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缴费标准执行省政府规定的统一标准,设置为每年缴费100元、300元、500元、600元、8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3000元、4000元、5000元12个档次。
具体内容如下: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其他资助、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个人缴费标准执行省政府规定的统一标准,设置为每年缴费100元、300元、500元、600元、8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3000元、4000元、5000元12个档次。其中100元档次只适用于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的最低选择。除100元档次外,参保人员自主选择缴费档次,按年缴费,多缴多得。集中缴费时间统一为每年的第三季度前;缴费方式由各县区政府自行确定。个人年缴费额不得超过最高缴费档次。
市政府根据省规定适时调整缴费标准。
(二)集体补助及其他资助。有条件的村(居)集体应当对本村(居)居民参保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居)民委员会民主确定。补助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公示制度,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集体补助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的资助额之和不得超过最高缴费档次。
(三)政府补贴。
1.基础养老金。政府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中央和省财政按照统一的基础养老金标准给予我市80%的补助,市级财政按原基础养老金55元的3%进行补助(省财政直管县除外)。中央和省财政、市级财政补助后的剩余部分由县区政府负担。有条件的县区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对于长期缴费的城乡居民可适当加发基础养老金,提高和加发部分的资金由县区政府负担。
2.缴费补贴。县区政府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适当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缴费即补(补缴除外),市级财政对缴费补贴给予3%的补助(省财政直管县除外),剩余部分由县区政府负担。
对选择较高缴费档次的,可以提高补贴标准,提高部分由县区政府负担。
3.对城乡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的补贴。对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县区政府为其代缴最低缴费档次的养老保险费。
资料来源:菏泽市人民政府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