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评价孟子的法律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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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家提倡德政,礼治和人治,强调道德感化。孔子把“仁”作为最高的道德原则、道德标准和道德境界。他将整体的道德规范集于一体,形成了以“仁”为核心的伦理思想结构。其中儒家的“人治”主义,就是重视人的特殊化,重视人可能的道德发展,重视人的同情心,把人当做可以变化并可以有很复杂的选择主动性和有伦理天性的“人”来管理统治思想。“人治”是种贤人政治,偏重德化者本身。由于儒家相信“人格”有绝大的感召力,所以在此基础上便发展为“为政在人”、“有治人,无治法”等极端的“人治”主义。
孔子的“为政在人”,就充分说明了一个国家政治的好坏关键就在治理国家的人,只有能够“推己及人、修身养性、经邦济世”的君主,才能够有圣明的政治。作为一种政治哲学,这种贤人政治强调了君主道德品质的重要性,孔子在《泰伯》篇中,就多次赞颂了这种德性:“巍巍乎,舜禹之有天下而不与焉!”、“泰伯,其可谓至德也已矣。三以天下让,民无得而称焉”(《论语·泰伯》),天子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利,但却一心只为百姓而不为自己,并且多次将天子之位让与认为比自己更有德性之人,人们都无法用语言来赞美了,这就是圣人的德性。在这样的君主的治理下,国家自是长治久安,国泰民安,所以孔子曰:“为政以德,譬如北辰居其所而众星共之。”(《论语·为政》)圣人用其圣德来治理国家,那么这个国家就会强盛起来,就像空中被群星环绕的北极星一般。
来源:湖北函授大学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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