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有哪些?
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总则如下: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工作,严明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和工作纪律,保证全党全国服从党中央、政令畅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工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
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贯彻民主集中制,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保证全党团结统一和行动一致,确保党始终总揽全局、协调各方。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下级党组织向上级党组织,以及党员、领导干部向党组织请示报告重大事项相关活动。本条例所称重大事项,是指超出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自身职权范围,或者虽在自身职权范围内但关乎全局、影响广泛的重要事情和重要情况,
包括党组织贯彻执行党中央决策部署和上级党组织决定、领导经济社会发展事务、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党员履行义务、行使权利,领导干部行使权力、担负责任的重要事情和重要情况。
本条例所称请示,是指下级党组织向上级党组织,党员、领导干部向党组织就重大事项请求指示或者批准;所称报告,是指下级党组织向上级党组织,党员、领导干部向党组织呈报重要事情和重要情况。
第四条
开展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政治导向。树牢“四个意识”,落实“四个服从”,把请示报告作为重要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把讲政治要求贯彻到请示报告工作全过程和各方面。
(二)坚持权责明晰。既牢记授权有限,该请示的必须请示,该报告的必须报告;又牢记守土有责,该负责的必须负责,该担当的必须担当。
(三)坚持客观真实。全面如实请示报告工作、反映情况、分析问题、提出建议,既报喜又报忧、既报功又报过、既报结果又报过程。
(四)坚持规范有序。落实依规治党要求,严格按照党章党规规定的主体、范围、程序和方式开展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工作。
第五条 各地区各部门党组织承担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工作主体责任,党组织主要负责同志为第一责任人,对请示报告工作负总责。
中央办公厅负责接受办理向党中央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并统筹协调和督促指导各地区各部门向党中央的请示报告工作。地方党委办公厅(室)负责接受办理向本级党委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并统筹协调和督促指导本地区的请示报告工作。
扩展资料:
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处置制度:
第一条
请示报告内容:超出审批权限的经费支出;大额资金使用;重大活动开展,重要会议;受县以上表彰的推荐名单;在工作中发生的重大问题;本辖区发生的重大突发事件、重要社会动态、紧急灾情、疫情以及其它重要紧急情况及事项等,均必须请示报告。
第二条
请示报告程序:除重大问题、紧急信息直接向乡党政主要领导请示报告外,其它事项原则上实行一般干部职工向部门负责人或分管领导、部门负责人向分管领导、分管领导向乡党政主要领导的逐级请示报告程序。辖区内发生的重大紧急事件,一律由乡党政主要领导亲自向县委、县政府报告。
第三条
请示报告时限:除不可预见的重大紧急事件以及发生的重大问题外,一律要求提前请示报告;发生重大问题或重大紧急事件,必须立即报告乡分管领导及党政主要领导,乡直单位主要负责人、村主要领导、乡分管领导及主要领导都应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指挥和处置,
同时,按照规定,乡党政主要领导最迟不得晚于事发后 2 小时上报,特别重大或重大突发公共事件 1 小时内上报。
第四条
处罚规定:不按照以上规定请示报告的,予以通报批评直至纪律处分,未经请示报告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责任单位和直接责任人承担。
参考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
参考资料来源:盈江县苏典傈僳族乡人民政府-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及处置制度
广告 您可能关注的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