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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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周洁律师
法律专家

2021-09-27 · 律师
北京周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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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则
第一条:
1.编制目的:
为加强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减少火灾危害。
2.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编制本制度。
3.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各宾馆及全体员工。
第二条:各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法律、法规,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责任,保障消防安全。
第三条:第一负责人是该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第四条:各人员应当落实班组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班组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班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五条:各人员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1.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消防安全情况;
2.将消防工作与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执行宾馆年度消防工作计划;
3.组织每月一次定期进行防火检查,落实火险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或汇报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4.组织人员积极参与公司组织的应急疏散和实战灭火演练。
第六条:落实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1.拟订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2.组织制订或修订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检查督促落实。
3.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4.拟订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
5.组织实施对公司所有的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修保养,确保完好有效。
6.组织开展对员工进行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第三章消防安全管理
  第七条:将容易发生火灾,且一旦发生火灾可能严重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以及对消防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部位确定为重点部位,应根据上述情况确的重点部位,并设置明显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第八条:动火管理。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用火;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动火作业的,应分别落实监护人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作业。动火人员应当尊守消防安全规定,并落实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第九条:保障防火责任区域内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保持防火门、防火卷帘,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消防广播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
  第十条:对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使用、储存、运输或销毁应遵守国家相关规定,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四章防火检查
  第十一条:重点部位由保卫巡逻人员每小时一次巡查,重点部位由所在的部室、确定人员每日一次巡查,公司每周组织一次大检查,巡查、检查的内容包括:
  1.用火,
  2.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3.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
  4.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
  5.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6.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7.灭火器材配置情况;
  第五章火险隐患整改
  第十二条: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责令有关人员当场改正并督促落实:
  1.违章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
  2.违章动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等违反禁令的;
  3.遮挡,锁闭安全出口,占用、堆放物品影响疏散通道的;
  4.消防栓、灭火器材被遮挡影响使用或被挪作他用的;
  5.常闭式消防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6.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第十三条:对不能当场整改的火险隐患,保卫科应及时下发《火险隐患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并定期复查。
  第六章消防档案
  第十四条:应建立健全消防安全档案,并能全面详实地反映宾馆消防工作的基本情况,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统一保管,备查。
  第十五条:消防档案包括以下内容:
  1.宾馆基本概况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情况。
  2.消防管理组织体系和各级消防安全负责人。
  3.消防安全制度。
  4.消防设备、设施、器材的分布情况。
  第七章奖惩
  第十六条: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月奖、风险金、年终考核的内容。对消防安全工作成绩突出的,予以表彰奖励。对未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或者违反消防安全制度的行为,根据消防安全分项制度条款予以罚款、警告、降职、撤职、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十七条:保卫科负责对本制度贯彻、实施、监督。
  第十八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九条:附消防安全分项制度:
  1.防火安全检查制度。
  2.消防安全值班巡逻制度。
  3.用电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4.火险隐患立案、销案制度。
  5.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制度。
  6.防火宣传教育制度。
  7.消防工作奖惩制度。
 8.消防设施、设备、器材。
  9.用火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10.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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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注意事项如下:
1、发生火灾时时、要冷静判断火势来源,确定逃生方向;
2、火灾发生后先用手触摸门板及把手,并迅速找安全出口;
3、无法逃生时在窗口挥动颜色亮丽的衣物,寻求救助;
4、逃生时不可以使用电梯,防止出现突然断电的情况;
5、向下逃生道路被阻断时立刻向屋顶平台逃生,等待消防人员营救。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二十一条
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第二十三条
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必须执行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必须执行消防安全规定。禁止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储存可燃物资仓库的管理,必须执行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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