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人以前给我们中国人签了多少个不平等条约?
1874年10月31日,清政府总理衙门大臣与日本内务卿大久保签订《北京专条》。《中日北京专条》共3款及“会议凭单”一件。
1885年3月中日,签订《天津会议专条》,确立了两国在朝鲜的对等地位。
1895年4月17日,签订丧权辱国的《马关条约》。
1895年11月8日,签订中日《交收辽南条约》 。要清政府以三千万两“赎回”辽东半岛。
1896年7月21日签订《中日通商行船条约》,是《马关条约》的延续。多年来日本统治者企图在中国得到的各种特权,至此全部实现。
1901年9月7日,清政府与 英、美、俄、德、日、法、意、西班牙、奥地利、荷兰、比利时十一国签订《辛丑条约》。
1905年9月5日签订《中日会议东三省事宜正约》。主要内容是:清政府承认日俄《朴茨茅斯条约》中给予日本的各项权利。
中日修好条约 李鸿章 13-8-1871;
中日北京条约 奕欣 31-10-1874;
. 中日天津条约 李鸿章 18-4-1885;
中日马关条约 李鸿章 二亿两 7-4-1895;
中日辽南条约 李鸿章 叁千万两 8-11-1895;
中日通商行船条约 张荫桓与林董 21-7-1896;
辛丑条约 李鸿章 7-9-1901;
中日会议[满州善後条约] 22-12-1905;
中日 十一条条约 陆征祥 9-5-1915;
中日军事协定 靳云鹏 16-5-1918;
1874 中日北京条约
1885 中日天津条约
1895 马关条约
1895 中日辽南条约
1905 满洲善后条约
1915 二十一条
1918 中日军事协定
2021-06-11
《辛丑条约》八国联军
《二十一条》部分实施部分废止,最后确定为《中日民四条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