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大法官的权利有什么?
《美国宪法》并未明确说明设立大法官职务,只是在第一条第三款中作了辅垫:“如受审者为合众国总统,则应由美国首席大法官担任主席(When the President of the United States is tried, the Chief Justice shall preside)”。
除此之外,就没有更多的有关叙述了。至于最高法院的大法官则更是一字未提。 美国首席大法官与最高法院大法官一样,由总统提名并需经参议院同意。《宪法》要求最高法院的所有法官都必须“尽忠职守(shall hold their offices during good behavior)”,这句话也间接地规定了任期:他们是悉卜陵终身制的,除非自动退休或被国会弹劾并证明有罪。
扩展资料
大法官有以下几个特点:
终身制。法官只要忠于职守,可终身任职,非经国会弹劾不得免睁戚职,而且要启动弹劾程序是相当困难。但年满70岁、任职满10年或年满65岁、任职满15年者,可自动提出退休。
终身制可以保证法官不受来自行政机构的压力,确保司法不偏不倚,当政府成为诉讼一方当事人弊档时,法官也不用违背法律与良心作出有利于政府的裁决。
保持中立。法官既不偏颇政府,也不能偏颇人民。因此一个真正中立的法官除了独立于政府之外,还应独立于舆论及民意,只忠实与法律。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美国首席大法官
2024-10-14 广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