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感情破裂一方不愿意离婚怎么办?
2022-02-21
根据我国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夫妻双方感情破裂,但是一方不肯自愿离婚的,另一方可以选择诉讼离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会先行调解,如果可以认定夫妻双方感情确实已经破裂的,并且调解无效的,则应当准予双方离婚。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三十一条 【自愿离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第三十二条 【离婚诉讼】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夫妻感情破裂一方不愿意离婚,可以到人民法院起诉,诉请人民法院判决离婚。
起讼离婚的程序如下:
1、起诉的一方向法院递交起诉状以及证据;
2、法院对起诉进行审查;
3、对符合受理条件的案件进行受理;
4、对符合符合起诉的案件进行立案。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男女双方如果感情破裂,可以协商离婚。双方就离婚后子女抚养、财产分割达成一致,可以去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离婚。如果双方不能协商一致,男女一方可去人民法院起诉,诉请人民法院判决离婚。
(一)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况
依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当事人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以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1.一方患有法律禁止结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等原因不能发生性关系,且难以治愈的疾病;
2.婚前缺乏了解,结婚匆忙,婚后没有建立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
3.婚前隐瞒精神疾病,婚后经治疗不能治愈,或婚前得知对方患有精神疾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患有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中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不同居,无和解可能;
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提出离婚,或虽在多年共同生活,但确未建立夫妻感情的;
7.由于感情不和已经分居三年以上,确无和解可能,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8.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不悔改,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
9.一方重婚,另一方提出离婚;
10.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间难以共处的;
11.依法判处一方长期监禁,或者其违法行为严重损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明确无下落的;
13.经教育未改变对方对另一方的虐待、遗弃、或对另一方亲属的虐待、遗弃,另一方不理解的;
14.由于其他原因造成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二诉讼程序
1.起草起诉书;
2.准备诉讼程序所需的证据,包括孩子的出生证明、财产证明等;
3.将起诉和证据提交有管辖权的法院;
4.法院对是否立案进行审查;
5.在法院受理离婚案之后,将其答复通知对方;
6.法庭安排开庭时间,并将传票发给当事各方;
7.开庭时,双方均可委托律师代理诉讼,当事人一般都要到庭,特殊原因不能到庭时,须向法院出具书面离婚协议;
8.法院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和实际情况作出判决。
一方不同意离婚的,另一方可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如果符合婚姻法中的条件,法院是会判决双方离婚的。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资料扩展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诉讼离婚需要提供的证据:
1、结婚的证明材料(结婚证或婚姻登记机关证明);
2、婚姻基础状况的证明材料。如经人介绍或包办买卖婚姻等证明材料;
3、婚后夫妻感情变化、引起离婚原因的证明材料。如因第三者插足引起离婚的,提供第三者介入的具体事实、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证明材料;如有生理缺陷、精神病的,提供诊断书、鉴定书;
4、夫妻关系现状的证明材料。如分居的,提供分居时间、原因等材料;
5、曾经起诉离婚的,提供法院判决书、裁定书等材料;
6、子女状况。提供子女出生证、户口证明,夫妻双方抚养条件、子女愿意跟随哪一方生活的表示证明;
7、财产清单。包括财产的品种、数量、现状,取得时间和方式;
8、双方经济状况。双方收入、存款、债权债务等证明。如单位证明、工资卡,存款人、帐号、金额,债权、债务数量,债务债权人姓名、住址等;
9、住房的证据材料。产权证书、租赁合同、证明或产权单位对租赁关系的意见;
10、需要对方给予经济帮助的,提供疾病或无劳动能力、经济来源状况的证明;
11、要求对方给予精神损害赔偿的,提供对方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