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台乒乓球协会
北京市丰台区乒乓球运动协会简称丰台乒协,成立于2012年9月22日,是经过体育主管部门批准,社会团体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社团法人组织。下面是我为你整理的丰台乒乓球协会,希望对你有用!
丰台乒乓球协会协会介绍
北京市丰台区乒乓球运动协会简称丰台乒协,成立于2012年9月22日,是经过体育主管部门批准,社会团体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社团法人组织。
丰台乒协的办会宗旨是拥护党的领导,发展社会主义体育运动,为了增强人民体质而大力开展乒乓球群众活动。整合社会资源,开展乒乓球技术交流、培训和比赛活动,让更多的群众在这项活动中锻炼身体,让国球运动为全民健身服务,为社会和谐、文明服务。
丰台乒协的会员遍布全区各个角落,目前协会已有单位会员107个,个人会员620人。协会的四个活动基地已成为开展和普及群众性乒乓球活动重要阵地,成为组织大型比赛的主要场所,成为带动全区各个活动场所更好的为群众服务的示范基地。
丰台乒协的注册办公地点在《北京金球国际中心》,位于丰台区长辛店辛庄南路7号。该基地是丰台乒协的大本营,有宽敞明亮的办公场所和餐饮场所,有近4000平方米的训练和比赛场馆,并有提供住宿的80套标准客房。
丰台乒协已经在《金球国际中心》举办过多次大型比赛,也承接过市级以及全国性比赛。基地面向北京市乒乓球爱好者开放,聘请专业教练指导,开展各个级别和各年龄段的培训。已经接待过芬兰国家队、新加坡某俱乐部到基地进行封闭训练,接受原八一队教练高绍林的指导。
丰台乒协将努力把《金球国际中心》打造成为立足丰台,服务全市,面向全国的乒乓球培训、比赛基地,成为通向文明、健康、和谐、友谊的一座桥梁。
丰台乒乓球协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本团体定名为:北京市丰台区兵乓球运动协会。
第二条 本团体由丰台区兵乓球运动相关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自愿联合发起成立,是经北京市丰台区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团结丰台区广大兵乓球爱好者及相关单位,弘扬国球精神,广泛开展兵乓球运动,推动全民健身,促进全民健身计划的贯彻落实。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为社会主义两个文明建设服务。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丰台区体育局、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丰台区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办公住所:北京市丰台区长辛店辛庄南路7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开展专业研究、专业宣传、专业指导、人才培训、专业服务、咨询服务、技术交流、协调服务、编辑专业刊物。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团体由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组成。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拥护本团体章程;
有加入本团体意愿;
在本团体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的入会程序是:
提交入会申请书;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参加本团体的活动权;
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按规定交纳会费;
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本团体因工作需要,聘请名誉主席一名,名誉副主席、顾问数名。
第十五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主要职责是:
制定和修改章程;
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 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召开会员代表大会30日前,应将换届准备材料送至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查,确定符合换届条件后方可召开。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能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选举和罢免主席、常务副主席、执行副主席、副主席、决定秘书长聘用;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
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团体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由主席、常务副主席、执行副主席和其他2名副主席共9人组成。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下列职权,并对理事会负责: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团体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相同,与理事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的主席、常务副主席、执行副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为执行副主席
本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主席、法定代表人任期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负责本团体全面工作;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批准和签发本团体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常务副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协助主席负责本团体全面工作;
督促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负责本团体会员发展和会员管理工作。
第三十条 本团体执行副主席行使下列职权;(设立执行副主席担任法定代表人的适用本条)
协助主席、常务副主席开展工作
负责开展本团体章程允许业务范围的各项活动;
代表本团体签署合同书、协议书等应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文件。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设监事会,由3人组成,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选举产生监事长;
出席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
监督本团体及领导成员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督促本团体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对本团体成员违反本团体纪律,损害本团体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对本团体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对本团体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会费;
捐赠;
政府资助;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利息;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按照会员代表大会制定或修改的会费标准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政府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终止程序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进行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务债权,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既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2年9月22日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