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类医疗器械仓库要求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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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1.经营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产品的,医疗器械库房使用面积应当不小于40平方米,法人单位分支机构的仓库使用面积应当不小于25平方米(跨设区市设置的除外);经营助听器的,仓库使用面积应当不小于25平方米;经营隐形眼镜及护理用液的,仓库使用面积应当不小于10平方米。2.经营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的(助听器、隐形眼镜及护理用液、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产品体外诊断试剂、6846植入材料和人工器官、6877介入器材除外),医疗器械库房使用面积应当不小于30平方米;经营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的,仓库应当在同一建筑物内,医疗器械库房使用面积应当不小于200平方米。3.法人单位分支机构(跨设区市设立的除外)及专营医疗器械设备类的,可不单独设立仓库,但应当具有加盖法人单位或所授权经营产品的生产企业(包括进口总代理商)原印印章的有关统一采购配送、统一质量管理、安装和售后服务等承诺,以及所专营产品的注册证、授权文件等证明。4.经营助听器或者隐形眼镜及其护理用液的,可以不设仓库,但应当有专柜存放。

法律依据:《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三条 经营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应当持有《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但是在流通过程中通过常规管理能够保证其安全性、有效性的少数第二类医疗器械可以不申请《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不需申请《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名录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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