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行别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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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的行别是各具体金融机构的类别.
为适应我国银行业的发展和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建设的推广应用,现颁发支付系统银行行别、行号业务标准,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人民银行各级分支行会计营业部门、国库部门和办理人民币支付结算业务的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含外资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及其分支机构、农村信用合作社、城市信用合作社(以下统称银行),应使用支付系统银行行号。每个支付系统银行行号惟一标识一个银行机构。
二、支付系统推广期间,已运行支付系统的城市,各银行机构可以同时使用支付系统银行行号和电子联行行号,并建立支付系统银行行号与电子联行行号的一一对应关系。未运行支付系统的城市,各银行机构仍使用现行电子联行行号。大额支付系统在全国范围推广到位后,各银行机构的电子联行行号停止使用。
三、新设立的银行应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银行行别代码书面申请,并出具批准设立该银行的文件。中国人民银行审核同意后,予以颁发行别代码。新设立的银行按照规定的程序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申报行号代码。
四、从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停止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重新颁发银行行别、行号标识代码和规范客户账号的通知》(银发〔1999〕406号)。
拓展资料
0、中央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会计营业部门 0 01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库 0 11
1、国有独资商业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 1 02 中国农业银行 1 03 中国银行1 04 中国建设银行1 05
2、政策性银行国家开发银行2 01 中国进出口银行2 02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2 03
3、其他商业银行交通银行3 01 中信实业银行3 02 中国光大银行3 03 华夏银行3 04 中国民生银行3 05 广东发展银行3 06 深圳发展银行3 07 招商银行3 08 兴业银行3 09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3 10 城市商业银行3 13 农村商业银行3 14
4、非银行金融机构城市信用社4 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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