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法治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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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袭可爱风1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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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社会发展的战略目标之一是由人治逐步过渡到法治,在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各个领域实现依法治国。下面由我为大家整理的对法治的认识,希望大家喜欢。
  法治的认识篇一
  一、法治的本质

  ‘法治’ 一词很多时候被人们简单的认为就是指依法治国,其实法治的精神所在远非于此,法治是一种规则之治,但其内在包含的却是自由与民主的精神。

  二、法治与政治的关系

  我国的学者给政治下的定义是指通过一切手段对国家的综合治理。我国的学者对法治下的定义就是指依法治国。如果这样来解释这两个概念,我们不难看出政治是包含法治的,是高于、大于法治的,依法之治是众多国家治理手段中的一种。而政治包含了人治、法治等。在很多国家我们不难看出政治的确是大于法治的。法治的精神就是一种规则之治,法即规则,但是法治绝不应该在政治之中,更不应该在政治之下。应该法治在政治之上,先有法,后有政。我们所说的宪政,就是先有法,后有政的体现。宪也可以解释为最高的法。把政治放在法之下的国家才是真正的法治国家,把法治放在政治之中的国家,其实本质还是一中人治的体现。

  三、法治与人治的关系

  法治是一种规则之治,而人治的国家同样有规则,同样有法律,人治的国家同样可以用法律来治理国家。其实法治与人治的本质区别不在于是否有法律,而在于法律由谁来制定,由谁来实施,由谁来维护,最终为谁而服务。法治国家的法律应该由每个公民或者公民推选的代理人来制定、实施、维护,最终应该为每个公民服务。这里的每个公民不分种族、信仰、性别、哪怕是罪犯都应该受到公平的对待。法治国家的法律应该是保护每个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不法的侵害,哪怕是最强大的国家权力也不行。

  四、法治与自由的关系

  法律是用来保护自由的,同样也是来限制自由的。绝对的自由是不存在的,如果我们允许绝对的自由,每个人想干什么都被允许,那将是多么可怕。试想一下一个人人都可以杀人的社会将是多么可怕。法治的精神应该是赋予每个公民有限的自由,而这些被赋予的有限的自由,应该给予充分的保障。

  五、法治与民主的关系

  法律应该是公民共同制定的,或者是被公民赋予权力的代理人共同制定的,因为法律包含了每个公民的权利和义务,需要每个公民用义务来换取在这个国家所亨有的权利。
  法治的认识篇二
  所谓“立法”,首先应当确定无疑的是立法是体现国人多数人的意志,而不是“被代表”,提议废除贪官死刑是代表了那些国人的意志?

  所谓“执法”,应当公平,公正。在这方面,我和一些网友有同样的疑惑:炒火车票的黄牛党可以大张旗鼓的处理,而炒房子的投机客却安然无恙。这是为什么?二者的危害到底谁大,这是不言自明的。由于提款机的故障而从提款机上多取钱十几万就被重判无期(后来在舆论的压力下改判),而贪污十几万就判几年,这又是为什么?这是执法的公平公正吗?

  所谓“守法”,应当形成奖惩严明社会风气。违法,要付出违法的惨痛代价,守法,要得到社会的褒奖,只有这样,才能逐步形成一个良好的法制氛围。

  是不是一个法治社会,社会的表现最有说服力。一个良好的法治社会,应当是一个和谐美满,安居乐业的社会,应当是一个“夜不闭户,路不拾遗”社会,应当是一个“六亿神州尽舜尧”的社会。反之,一个贪官遍地,黄赌毒泛滥,黑社会猖獗,凶杀不断,民愤鼎沸……的社会是一个法治社会吗?

  自从秦朝统一中原,形成全国的统一法律条文,时至今日,眼下是立法条文最多的时代,但是,这么多的法律条文使得谁人成为最大的受益者呢?答案是明显的:执法者和律师。君不见重庆打黑,李庄们兴高采烈,大喊“够黑,人傻,钱多”。

  在思索何为法治社会时,有两件事是我感触甚大,一是中国历史第一次陈胜吴广农民起义,秦朝的法律可谓暴政,不可取。但是,记得历史课上得到的信息是,陈胜吴广由于天气原因不可能按期到达,按照秦朝法律,他们面对只有死。我曾假设过,放到今天,有律师为之说辞,再给法官点钱,不就没有了这次起义了吗?另一个就是电视剧“天下粮仓”中,“筷子浮起,人头落地”。沈石的母亲都饿死,但是他还是没有逃脱被杀的命运,这样的做法,有些不近人情,但是,说明了执法的严苛。
  法治的认识篇三
  一、社会主义依法治国方略的确立。

  依法治国,作为一种先进的治国方略与法律文化,是社会进步、社会文明的重要标志。依法治国不是从来就有的,而是一种与市场经济、民主政治、相当发达的社会文化共存亡同兴衰的社会现象。

  社会主义国家不仅应当是人民真正当家作主的民主国家,而且也应当成为真正实行依法治国的法治国家。社会主义的依法治国必然是而且应当是人类历史上全新的、最高历史类型的依法治国。

  社会主义国家要真正实现了依法治国方略,建成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也必须具备三个基本条件。也就是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相当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要相当完善,社会主义新文化要相当发达。”这些条件都不是在短期内、特别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所能完全达到的。另外,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完善,社会主义法律运作机制的建构,全体社会成员法律文化素养的提高,也都需要一个相当长的历史过程。所以,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然要经历一个很长的历史过程。

  二、社会主义依法治国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作为一种理想的治国手段,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国家与资本主义国家都可运用的治国方略。但作为一种现实的政治制度,社会主义依法治国与资本主义依法治国有着根本的不同。

  (一)社会主义依法治国是坚持社会主义道路的依法治国,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的法律保障。

  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国历史发展的必然选择,社会主义道路是中华民族繁荣富强的必由之路。社会主义依法治国要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与实现共同富裕为目标。中国的依法治国与法制建设实践已经也必须进一步坚持这一方向。

  (二)社会主义依法治国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的依法治国,是实现人民民主的基本保证。

  人民民主专政是中国的国家制度,是社会主义法制的政治基础。人民民主专政决定着社会主义法与社会主义依法治国的本质,同时,社会主义依法治国也离不开人民民主专政的支持;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是创制、执行、适用社会主义法的权力主体,是实现社会主义法制变革与现代化的强大力量。

  三、社会主义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

  (一)具备完备的法律体系。

  有法可依,是立法方面的要求。这是依法治国的法律前提,也是依法治国的首要环节。有法可依是指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需要法律调整的领域和方面都有良好的法律可以依据和遵循。

  社会主义依法治国要做到以下几点:

  (1)要做到真正反映和充分表达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广大人民的意志和利益。(2)要做到以“三个有利于”为根本标准,反映社会生活与时代发展的客观需要。(3)要做到尊重和保护公民的各项人格尊严、人生自由、民主权利、政治自由、经济权利和其他社会权利。总之,社会主义依法治国在实质上应当实现人民性、合理性、公正性、合规律性几个方面的深刻统一。

  (二)有法必依

  有法必依是指一切政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公民都必须依法办事。这是依法治国的中心环节。有法必依的具体要求包括:(1)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执政党作为国家的领导核心,能否做到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能否依法决策和依法办事,是依法治国能否实现的关键。就此,江泽民同志曾明确指出,“我们绝不能以党代政,以党代法。”

  (2)广大社会成员要依法办事。广大社会成员不但要自觉以法律为行动指南,还要善于运用法律来争取和捍卫自己的权力和自由,勇于同一切破坏法律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法律的威严。这是依法治国广泛而深厚的社会基础,是依法治国真正实现的重要标志。

  (三)执法必严

  依法治国的关键是执法,难点和重点也在执法。执法必严,是指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办事,坚决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另外司法独立是法治社会的内在要求,对保证司法裁判的公平、正义,维护社会秩序,满足社会成员对效益的需求,真正做到依法治国具有重要的意义。虽然我国早已确立了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原则,有人称之为“中国特色的司法独立”,但日渐加快的社会民主化、国家法治化进程使这司法独立的种种不足暴露无遗。建立完备的制度来保障司法真正独立已经迫在眉睫。

  (四)违法必究

  违法必究,就是要严格追究违法犯罪行为人的法律责任。这是依法治国的必要保证,是法律威严的重要体现。当前,在违法必究这个问题上,我们要坚决反对干部搞特权、有责不究、重犯轻罚。邓小平同志曾强调:“越是高级干部子弟,越是高级干部,越是名人,他们的违法事件越要抓紧查处,因为这些人影响大,犯罪危害大。”

  四、促进社会主义依法治国的途径

  实行依法治国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社会主义制度自我完善的过程。这也是一个前无古人的伟大创举,是一项艰巨复杂的系统工程,要经历一个长期的历史发展过程。当前,要实行和坚持依法治国方略,加快法治国家的建设步伐,我们认为应着重抓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全方位推进社会主义法制建设

  (二)坚定不移地贯彻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不断开创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新局面

  (三)以建立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为目标,进一步加强立法工作

  (四)以加强和完善执法、司法为目标,推进行政执法制度与司法制度改革

  再有,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在这样一种人们向往的社会里,只有坚持依法治国,才能保障和促进社会全面进步、和谐发展。

  依法治国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可靠保障。法治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手段,也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因此,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加强法律建设,依法治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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