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通指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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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台湾海峡两岸之间双向的直接通邮、通商与通航。
法律依据:《海峡两岸空运协议》 第一条 空中航路 双方同意开通台湾海峡北线空中双向直达航路,建立两岸空(航)管部门的直接交接程序。
双方同意继续磋商开通台湾海峡南线空中双向直达航路及其他更便捷的航路。 第二条 承运人 双方同意两岸资本在两岸登记注册的航空公司,经许可得从事两岸间航空客货运输业务。
《海峡两岸海运协议》 第一条 经营资格 双方同意两岸资本并在两岸登记的船舶,经许可得从事两岸间客货直接运输。第二条 直航港口 双方同意依市场需求等因素,相互开放主要对外开放港口。
《海峡两岸邮政协议》 第一条 业务范围 双方同意开办两岸直接平常和挂号函件(包括信函、明信片、邮简、印刷品、新闻纸、杂志、盲人文件)、小包、包裹、特快专递(快捷邮件)、邮政汇兑等业务,并加强其他邮政业务合作。第二条 封发局 大陆方面邮件封发局为:北京、上海、广州、福州、厦门、西安、南京、成都;台湾方面邮件封发局为:台北、高雄、基隆、金门、马祖。双方可视需要,增加或调整邮件封发局,并由增加或调整一方通知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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