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社保缴费标准
法律分析:1、社保缴费基数
年广东省社保缴费基数上限为17346元,缴费基数下限为3469元。根据社保规定,参保单位要根据职御槐工的镇派友工资标准在3469元-17346元之间申报职工的社保缴费基数。灵活就业人员也可根据个人收入水平在3469元-17346元之前选择合适的缴费基数并按照比例缴费。
2、社保缴费比例
(1)养老保险:个人缴费8%,单位缴费14%;\(2)医疗保险:个人缴费2%,单位缴费7%;
(3)生育保险:个人不交费,单位缴费0、85%;
(4)工伤保险:个人不交费,根据行业标准缴纳;
(5)失业保险:个人缴费0、2%,单位缴费0、65%。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十四条 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第十五条 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第十六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第十七条 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羡稿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2022-09-28 · 百度认证:杭州捷保有信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官方账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