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汛四级应急响应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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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四级响应:1、数省(区、市)同时发生一般洪水;2、数省(区、市)同时发生轻度干旱;3、大江大河干流堤防出现险情;4、大中型水库出现险情;5、多座大型以上城市同时因旱影响正常供水。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 第十一条 有防汛任务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流域综合规划、防洪工程实际状况和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制定防御洪水方案(包括对特大洪水的处置措施)。长江、黄河、淮河、海河的防御洪水方案,由国家防汛总指挥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其他江河的防御洪水方案,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后,经有管辖权的流域机构审查同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或其授权的机构批准后施行。有防汛抗洪任务的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流域综合规划和江河的防御洪水方案,制定本城市的防御洪水方案,报上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机构批准后施行。防御洪水方案经批准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必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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