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药生产许可证办理条件
法律分析:(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二)具有符合生产工艺要求的管理、技术、操作、检验以及特殊岗位人员;(三)具有固定的生产厂址并取得土地使用权,场地布局合理;(四)拥有与生产的农药相适应的自动化生产工艺技术、生产设备、厂房及其配套的保障生产正常运转的设备、辅助设施,具有农药产品可追溯电子信息码等设施;(五)具有完整的质量保证体系和相关技术标准,专设质检机构,质量检测仪器设备齐全、布局合理;(六)具有相适应的环境保护设施,并依法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和排污许可证;(七)具备与农药生产相适应的安全生产、职业卫生设施及设备,生产的农药属于危险化学品的,应当取得相关部门的许可;(八)具有完备的管理制度,包括原材料采购、工艺设备、质量控制、产品销售、产品召回、产品贮存与运输、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环境保护、农药废弃物回收与处置、人员培训、文件与记录等管理制度。
法律依据:《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第九条 从事农药生产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二)具有符合生产工艺要求的管理、技术、操作、检验以及特殊岗位人员;(三)具有固定的生产厂址并取得土地使用权,场地布局合理;(四)拥有与生产的农药相适应的自动化生产工艺技术、生产设备、厂房及其配套的保障生产正常运转的设备、辅助设施,具有农药产品可追溯电子信息码等设施;(五)具有完整的质量保证体系和相关技术标准,专设质检机构,质量检测仪器设备齐全、布局合理;(六)具有相适应的环境保护设施,并依法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和排污许可证;(七)具备与农药生产相适应的安全生产、职业卫生设施及设备,生产的农药属于危险化学品的,应当取得相关部门的许可;(八)具有完备的管理制度,包括原材料采购、工艺设备、质量控制、产品销售、产品召回、产品贮存与运输、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环境保护、农药废弃物回收与处置、人员培训、文件与记录等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