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规划
法律分析:1、落实长江大保护战略任务(1)落实建设水清岸绿产业优的美丽长江(安徽)经济带总体要求,谋划沿江污染性工业企业搬迁,取消不合规码头,优化沿江空间,调整总面积1.2平方公里。(2)根据环保部门精准界定的石化安全卫生防护带范围,石化特别政策区规模缩减77公顷。(3)充分对接生态红线相关要求,衔接安庆市生态网络规划。落实安庆市“一湖九河”等项目,对未来重点发展片区进行优化,实现安庆中心城区蓝绿空间双增。2、按照“多规合一”的要求,加强与土地利用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等的衔接。解决总规、现状建设与空间规划“三区三线”冲突问题。按照等量调入调出原则,主要调入地块3个,调入面积5.6平方公里;主要调出地块3个,调出面积5.6平方公里,保持中心城区180平方公里城市建设规模不变。3、落实省市重大发展决策新要求(1)实现产业空间总体“三增一优”,为新动能发展创造条件、留出空间,实现腾笼换鸟、凤凰涅槃。规划新增产业用地3.1平方公里,重点集中在北部新城、高新区及机场片区。(2)落实中央加快商业地产去库存的要求,本次总规修改减少商业总体规模,降低0.37km2。规划重点减少北部新城、高新区商业用地规模,优化商业用地布局。(3)优化三大设施布局,为与民生息息相关的设施发展留出空间,提升城市品质与活力,激发城市内生动力。本次规划在设施总体规模基本保持持平的基础上,进一步优化设施空间布局,促进设施共享的均衡性。(4)按照城市精细化管理要求,落实道路交通、民生工程及重大公共设施等公共性的历史遗留问题。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十四条 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
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