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人才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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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对象与补贴标准
1.全职在温工作且在温首购商品住房的A类、B类、C类、D类人才,奖励标准分别为500万元、100万元、80万元、60万元。
2.全职在温企业工作并在温首购商品住房的正高级职称人才和博士研究生、副高级职称人才和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双一流”大学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奖励标准分别为40万元、20万元、10万元。
3.当年新上市的制造业企业人才购房补贴名额,奖励标准为40万元。
(二)申请条件
以上对象申请时还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2018年1月1日(含)后新在温工作,或2018年1月1日(含)后新申报入选人才称号荣誉、新取得学历职称。
2.已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含)以上全职正式聘用服务合同,以用人单位名义连续缴纳6个月(含)以上社会养老保险金或个税。属创业人员的,所创办企业应成立1年及以上,且累计纳税100万元及以上。
3.申请人及配偶除本次申请购房补贴资格的商品住房外未曾拥有过累计60平方米(含)以上的温州市住房且在温州市未享受过相关住房优惠政策。
4.申请时已购房,且购房时间应在来温工作或新申报入选ABCD类人才称号荣誉后。
申领和审批流程:
市本级受理范围为省部属在温高校院所、市属单位;各县(市、区)受理范围为本辖区内单位。
【法律依据】:
《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四条 就业补助资金分为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两类。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资金用于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资金用于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和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等支出。
1.全职在温工作且在温首购商品住房的A类、B类、C类、D类人才,奖励标准分别为500万元、100万元、80万元、60万元。
2.全职在温企业工作并在温首购商品住房的正高级职称人才和博士研究生、副高级职称人才和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双一流”大学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奖励标准分别为40万元、20万元、10万元。
3.当年新上市的制造业企业人才购房补贴名额,奖励标准为40万元。
(二)申请条件
以上对象申请时还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2018年1月1日(含)后新在温工作,或2018年1月1日(含)后新申报入选人才称号荣誉、新取得学历职称。
2.已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含)以上全职正式聘用服务合同,以用人单位名义连续缴纳6个月(含)以上社会养老保险金或个税。属创业人员的,所创办企业应成立1年及以上,且累计纳税100万元及以上。
3.申请人及配偶除本次申请购房补贴资格的商品住房外未曾拥有过累计60平方米(含)以上的温州市住房且在温州市未享受过相关住房优惠政策。
4.申请时已购房,且购房时间应在来温工作或新申报入选ABCD类人才称号荣誉后。
申领和审批流程:
市本级受理范围为省部属在温高校院所、市属单位;各县(市、区)受理范围为本辖区内单位。
【法律依据】:
《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四条 就业补助资金分为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两类。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资金用于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资金用于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和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等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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