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个人社保缴费
缴费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可直接通过线上方式缴费,
法律依据:
《云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以下统称社会保险费)的征缴,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缴费单位、缴费个人,是指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和个人。
《云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第四条:符合本条例第三条规定的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在所得税前扣除,社会保险费不得减免。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25 件涉及行政强制的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十六:《云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第十八条修改为:“缴费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地方税务机关责令 15 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经县级以上地方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地方税务机关可以依法扣押、查封其价值相当于应缴社会保险费和滞纳金的财产,扣押、查封期满,缴费单位仍未缴纳的,依法予以拍卖或者变卖,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所欠费款和滞纳金。
“冻结、扣押、查封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60 日,缴费单位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和滞纳金后,应当立即解除以上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