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经济权利
社会经济权利,是指公民在经济生活和物质利益方面享有的权利。它是公民实现其他权利的物质保障。具体包括:
(1)财产权。指公民个人通过劳动或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后享有的占有、使用、处分财产的权利;
(2)劳动权。有劳动能力的公民有获得工作并取得相应报酬的权利;
(3)休息权。指劳动者为保护身体健康和提高劳动效率而享有的休息、生息的权利;
(4)物质帮助权。公民在年老、疾病和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得到物质帮助的权利。
法律依据:《宪法》第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劳动是一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的光荣职责。国有企业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都应当以国家主人翁的态度对待自己的劳动。国家提倡社会主义劳动竞赛,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国家提倡公民从事义务劳动。
国家对就业前的公民进行必要的劳动就业训练。
《宪法》第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
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
《宪法》第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
国家和社会保障残废军人的生活,抚恤烈士家属,优待军人家属。
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