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权人的权利
专利权包括独占实施权、许可实施权、转让权、放弃权、标示权。
独占实施权是指发明和实用新型及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
许可实施权是指专利权人通过合同方式,许可他人实施其专利并收取使用费的权利;
转让权是指专利权人作为转让方,将其发明创造专利的所有权或将持有权移转受让方;
放弃权是指专利权人放弃其专利的权利;
标示权是指专利权人有权在其专利产品或者该产品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识的权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条规定: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可以转让。
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手续。
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第十一条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二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他人专利的,应当与专利权人订立实施许可合同,向专利权人支付专利使用费。被许可人无权允许合同规定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该专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