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周时期礼与刑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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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周时期,“礼”与“刑”的关系密切,二者互为表里,相辅相成,共同构成了西周奴隶制法制的完整体系.
西周时期,“刑”是同“礼”相对应的一个范畴,多指刑法和刑罚.“礼”与“刑”是西周法律体系的不可分割的两个组成部分,共同构成了当时完整的法律体系.其中,“礼”是一种积极的规范,即正面地、积极地规范人们,要求人们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什么,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而“刑”则处于消极被动状态,对于一切违背礼的行为进行处罚.凡是礼所禁止的,亦为刑所不容,二者相辅相成,即所谓“礼之所去,刑之所缺,“出礼入于刑”.
“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是中国古代法律中一项重要的法律原则,源于《礼记·曲礼》,始于西周,作为一项法律原则,“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所强调的是平民百姓与贵族官僚之间的不平等,强调官僚贵族的法律特权.所谓“礼不下庶人”,说的是庶人以下“遽于事而不备物”,即忙于生产劳动,又不具备贵族的身份和礼所要求的物质条件,因而不可能按各级贵族的各种礼仪行事.这些礼也不是为他们设立的,但这决不意味着庶人可以不受礼的约束.
所谓“刑不上大夫”,原指大夫以上贵族犯罪,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获得某些宽宥,在适用刑罚时享有某些特权,但这些礼遇决不等于大夫以上贵族可以不受刑罚制裁.在实际生活中,官僚贵族犯重罪同样要加以惩罚,特别是对那些“犯上作乱”的贵族,更是严加惩处.
西周时期,“刑”是同“礼”相对应的一个范畴,多指刑法和刑罚.“礼”与“刑”是西周法律体系的不可分割的两个组成部分,共同构成了当时完整的法律体系.其中,“礼”是一种积极的规范,即正面地、积极地规范人们,要求人们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什么,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而“刑”则处于消极被动状态,对于一切违背礼的行为进行处罚.凡是礼所禁止的,亦为刑所不容,二者相辅相成,即所谓“礼之所去,刑之所缺,“出礼入于刑”.
“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是中国古代法律中一项重要的法律原则,源于《礼记·曲礼》,始于西周,作为一项法律原则,“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所强调的是平民百姓与贵族官僚之间的不平等,强调官僚贵族的法律特权.所谓“礼不下庶人”,说的是庶人以下“遽于事而不备物”,即忙于生产劳动,又不具备贵族的身份和礼所要求的物质条件,因而不可能按各级贵族的各种礼仪行事.这些礼也不是为他们设立的,但这决不意味着庶人可以不受礼的约束.
所谓“刑不上大夫”,原指大夫以上贵族犯罪,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获得某些宽宥,在适用刑罚时享有某些特权,但这些礼遇决不等于大夫以上贵族可以不受刑罚制裁.在实际生活中,官僚贵族犯重罪同样要加以惩罚,特别是对那些“犯上作乱”的贵族,更是严加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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