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收账款借方表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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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账款的借方余额:表示客户赊账和还款积累到结账时尚剩的欠款金额。是企业的一项债权资产。
应收账款的贷方余额:表示客户赊账和还款积累到结账时多付的款项金额。实际上是企业对客户收取的预收账款,是企业的一笔债务。
应收账款指企业因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业务,应向购货或接受劳务单位收取的款项,是企业因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经营活动所形成的债权;
该账户的性质是资产类,用来核算因销售商品和提供劳务等而发生的应收账款(即应收账款的增加),包括应收取的价款,税款和代垫款等,贷方登记已经收回的应收账款(即应收账款的减少)。
扩展资料
应收账款出质后,原则上出质人不得再行转让。《物权法》第228条第2款规定:应收账款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应收账款所得到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对应收账款的转让的实质是对应收账款的处分。众所周知,应收账款设定出质的,但其所有权仍为出质人所有,只有出质人才享有对应收账款行使处分的权利。
但是此应收账款作为债权的担保已被出质,而且被质权人以登记形式占有。这样看来,出质人的权利已受到限制,如果允许其对应收账款进行转让,即可损及质权人的利益。所以,法律规定出质人未经质权人同意转让应收账款的,应认定转让行为无效。
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一致转让的,法律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给当事人以更多的选择空间。
至于出质人转让应收账款所得的价款如何处理,原则上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权或者提存。质权存续期间,转让所得的价款在性质上仍归出质人所有,不得由质权人用于清偿债权。
但由于应收账款已作为债务履行的担保,根据质权的物上代位性规则,质权应及于出质人转让所得的价款。此时,双方协商一致时,出质人应当用所得到的价款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权。
如果出质人或质权人有一方不同意提前清偿债权或者提前清偿存在的困难的,出质人应当依照我国有关提存的相关规定,向提存机关提存所得价款,以继续维持对债权的担保。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应收账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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