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跳高比赛中,出现成绩相等时应怎样解决?
田赛远度项目的比赛如有成绩相等时,应以其次优成绩判定名次。如次优成绩相等,则以第三优成绩判定,余类推。
如成绩仍相等:
(1)如涉及第一名时,则在造成其成绩相等失去了继续试跳权利的最失败高度上,每人再试跳一次。
如有关运动员都跳过或都未跳过而仍不能判定名次,则横杆应提升或降低:跳高为2厘米,撑杆跳高为5厘米。他们在每个高度上只试跳一次,直到分出名次为止。有关运动员必须要参加决定名次的每次试跳。
(2)如成绩相等而不涉及第一名时,则运动员的比赛名次并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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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赛规则
(1)运动员的试跳顺序,应抽签决定。
(2)比赛开始前,裁判员应向运动员宣布起跳高度和横杆升高计划,此计划直到只剩下最后一名已获胜的运动员或出现第一名成绩相等时为止。
(3)在只剩下一名运动员之前,每次横杆升高的高度不得少于2厘米。全能比赛中,每轮升高的高度均为3厘米。
(4)运动员必须用单脚起跳。
(5)比赛开始后,运动员不得使用起跳区进行练习。
(6)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则判为试跳失败:试跳中,碰落横杆;在越过横杆之前,身体任何部位触及立柱之间、横杆延长线垂直面以外的地面或落地区。
(7)运动员可在宣布的任一高度上开始起跳,也可在以后任一高度决定是否免跳。
在一个高度上,运动员试跳1次或2次失败后,仍可请求免跳,但在下一高度的试跳次数,应是前一高度试跳后所剩余的未跳次数,但不准在该高度上恢复试跳。不管在任何高度上,只要运动员出现连续3次失败,即失去继续比赛的资格。因成绩相等而举行的决名次赛除外。
(8)比赛名次应根据运动员的最好成绩排定。当成绩相等时,在最后跳过高度上试跳次数少者,名次列前;如仍不能决出名次,应将全赛中失败次数少的运动员名次列前;如再相等,不涉及第一名时,名次并列;涉及第一名时,举行决名次赛。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跳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