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员提副科需要什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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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员三年以上可以提副科,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任副科级相关条件:
1、年龄原则上35岁以下;
2、学历大专以上;
3、参加工作三年以上;
4、连续三年年度考核称职(或合格);
5、符合任职的其它条件(灵活的,是因岗位所需提出的要求)。
担任副科级相关程序:
1、单位向组织部门提交推荐干部意见;
2、组织部门在你所在单位进行干部考察,第一环节是民主推荐,必须意见集中,得票过半;第二环节是对得票过半的干部定向考核,从德、能、勤、绩、廉和任用意见方面进行民主测评;第三环节是进行干部考察谈话,谈话人数不少于你所在单位工作人员的80%。
3、通过以上环节,你被列为拟提拔人选,进行为期七天的任前公示;
4、由组织部门提交县、市委常委会研究任命。
副科级介绍
副科级,中国干部行政级别中最低一级的领导职务名称。县、县级市或地级市设的区正科级局的副局长、副科级局的局长、乡镇党委副书记和副乡镇长,地级市辖县区、县公安分局大队长、派出所所长、中共县、县级市、市辖区纪委室主任。
任职分类
各地市(设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下属单位所属科室副职,
各县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下属单位副职,
各乡镇党委,政府正副职,
国有正科级企业的副职(一般为小型企业,中型企业的中层副职),
县属重点中学副职,以及相当科级的其它事业单位副职,
其他相当职务,副科级主任科员享受副科级待遇,但是属于非领导职务。
副科待遇和副科级有两个区别:
1、待遇有区别:
副科待遇和真正的副科级,在具体的岗位薪资及福利待遇上有区别,副科级所拥有的福利待遇更高。
2、实际职务有区别:
副科待遇的职务并非实权职务,副科级则是实权职务,后者往往是负责领导、管理之类的工作。
科员干满12年可享副科待遇:
1、中办、国办印发了《关于县以下机关建立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的意见》,人社部、中组部、央编办、财政部、国家公务员局5部门部署了县以下机关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的实施工作。
2、《意见》提出,将对县以下机关公务员设置5个职级,由低到高依次为科员级、副科级、正科级、副处级和正处级。办事员任满8年未提拔的,可享受科员待遇;科员任满12年未提拔,可享受副科待遇。
3、副乡科级、副主任科员满15年未提拔的,可享受正科级待遇;正科级干部15年未提拔,可享受副处级待遇;副县处级干部15年未提拔的,可享受正处级待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三十二条
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任职;不合格的,取消录用。
1、年龄原则上35岁以下;
2、学历大专以上;
3、参加工作三年以上;
4、连续三年年度考核称职(或合格);
5、符合任职的其它条件(灵活的,是因岗位所需提出的要求)。
担任副科级相关程序:
1、单位向组织部门提交推荐干部意见;
2、组织部门在你所在单位进行干部考察,第一环节是民主推荐,必须意见集中,得票过半;第二环节是对得票过半的干部定向考核,从德、能、勤、绩、廉和任用意见方面进行民主测评;第三环节是进行干部考察谈话,谈话人数不少于你所在单位工作人员的80%。
3、通过以上环节,你被列为拟提拔人选,进行为期七天的任前公示;
4、由组织部门提交县、市委常委会研究任命。
副科级介绍
副科级,中国干部行政级别中最低一级的领导职务名称。县、县级市或地级市设的区正科级局的副局长、副科级局的局长、乡镇党委副书记和副乡镇长,地级市辖县区、县公安分局大队长、派出所所长、中共县、县级市、市辖区纪委室主任。
任职分类
各地市(设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下属单位所属科室副职,
各县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下属单位副职,
各乡镇党委,政府正副职,
国有正科级企业的副职(一般为小型企业,中型企业的中层副职),
县属重点中学副职,以及相当科级的其它事业单位副职,
其他相当职务,副科级主任科员享受副科级待遇,但是属于非领导职务。
副科待遇和副科级有两个区别:
1、待遇有区别:
副科待遇和真正的副科级,在具体的岗位薪资及福利待遇上有区别,副科级所拥有的福利待遇更高。
2、实际职务有区别:
副科待遇的职务并非实权职务,副科级则是实权职务,后者往往是负责领导、管理之类的工作。
科员干满12年可享副科待遇:
1、中办、国办印发了《关于县以下机关建立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的意见》,人社部、中组部、央编办、财政部、国家公务员局5部门部署了县以下机关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的实施工作。
2、《意见》提出,将对县以下机关公务员设置5个职级,由低到高依次为科员级、副科级、正科级、副处级和正处级。办事员任满8年未提拔的,可享受科员待遇;科员任满12年未提拔,可享受副科待遇。
3、副乡科级、副主任科员满15年未提拔的,可享受正科级待遇;正科级干部15年未提拔,可享受副处级待遇;副县处级干部15年未提拔的,可享受正处级待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三十二条
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任职;不合格的,取消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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