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判决结果不满意怎么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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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一审判决,上诉期内,及时上诉,如果是二审或生效的判决,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申请再审。
原则上来说地方各级法院作出的第一审判决都是可以上诉的,但是也有例外,以下几种判决,即使不服也是不能提起上诉的:
(1)最高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
(2)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作出的判决;
(3)小额诉讼程序作出的判决。
当然除了判决以外,对一些裁定不服的,也是可以上诉的,例如:
(1)法院受理案件之前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所作出的“不予受理”的裁定;
(2)法院受理案件之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所作出的“驳回起诉”的裁定;
(3)“管辖异议”,实务中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往往是被告,被告会认为受理的法院没有管辖权,法院则会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进行审查,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对裁定不服的可以上诉;
(4)还有“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也是可以上诉的。
二、谁可以提起上诉呢?
一般来说就是一审的原告或者被告,实务中还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这里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只有是被判决承担责任时才有上诉权,此处关于“第三人”的具体内容,本文不作拓展。如果是委托代理人上诉的,必须获取特别授权。无行为能力人或者是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是可以代理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代理人提起上诉的,代理人不是所谓的“上诉人”,上诉人应是其代理的“当事人本人”。
三、“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是如何确定的?
谁是“上诉人”,谁是“被上诉人”,不是说就固定不变的。一般而言最简单的分辨就是:提起上诉的是“上诉人”,没有提起上诉的是“被上诉人”。当然如果说双方的当事人,也就是原告和被告都提起了上诉,那都是“上诉人”。第三人也是一样,只要提起了上诉,那就是“上诉人”。
四、上诉期限如何规定?
(1)如果是判决,应当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提起上诉;
(2)如果是裁定,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提起上诉;
(3)如果是涉外案件,只针对的是国内没有住所的情形,在一审判决书、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提起上诉。其他涉外案件无特殊情形还是按照一般的上诉期限规定处理。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五条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金钱给付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以下的,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实行一审终审。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的民事案件,标的额超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但在二倍以下的,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
第一百六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下列民事案件,不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
(一)人身关系、财产确权案件;
(二)涉外案件;
(三)需要评估、鉴定或者对诉前评估、鉴定结果有异议的案件;
(四)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的案件;
(五)当事人提出反诉的案件;
(六)其他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的案件。
原则上来说地方各级法院作出的第一审判决都是可以上诉的,但是也有例外,以下几种判决,即使不服也是不能提起上诉的:
(1)最高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
(2)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作出的判决;
(3)小额诉讼程序作出的判决。
当然除了判决以外,对一些裁定不服的,也是可以上诉的,例如:
(1)法院受理案件之前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所作出的“不予受理”的裁定;
(2)法院受理案件之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所作出的“驳回起诉”的裁定;
(3)“管辖异议”,实务中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往往是被告,被告会认为受理的法院没有管辖权,法院则会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进行审查,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对裁定不服的可以上诉;
(4)还有“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也是可以上诉的。
二、谁可以提起上诉呢?
一般来说就是一审的原告或者被告,实务中还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这里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只有是被判决承担责任时才有上诉权,此处关于“第三人”的具体内容,本文不作拓展。如果是委托代理人上诉的,必须获取特别授权。无行为能力人或者是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是可以代理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代理人提起上诉的,代理人不是所谓的“上诉人”,上诉人应是其代理的“当事人本人”。
三、“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是如何确定的?
谁是“上诉人”,谁是“被上诉人”,不是说就固定不变的。一般而言最简单的分辨就是:提起上诉的是“上诉人”,没有提起上诉的是“被上诉人”。当然如果说双方的当事人,也就是原告和被告都提起了上诉,那都是“上诉人”。第三人也是一样,只要提起了上诉,那就是“上诉人”。
四、上诉期限如何规定?
(1)如果是判决,应当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提起上诉;
(2)如果是裁定,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提起上诉;
(3)如果是涉外案件,只针对的是国内没有住所的情形,在一审判决书、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提起上诉。其他涉外案件无特殊情形还是按照一般的上诉期限规定处理。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五条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金钱给付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以下的,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实行一审终审。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的民事案件,标的额超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但在二倍以下的,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
第一百六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下列民事案件,不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
(一)人身关系、财产确权案件;
(二)涉外案件;
(三)需要评估、鉴定或者对诉前评估、鉴定结果有异议的案件;
(四)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的案件;
(五)当事人提出反诉的案件;
(六)其他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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