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主要有五点:
(一)主体不同。
劳动关系的主体是确定的,即一方是用人单位,另一方必然是劳动者。而劳务关系的主体是不确定的,可能是两个平等主体,也可能是两个以上的平等主体;可能是法人之间的关系,也可能是自然人之间的关系,还可能是法人与自然人之间的关系。
(二)关系不同。
劳动关系两个主体之间不仅存在财产关系即经济关系,还存在着人身关系,即行政隶属关系。也就是说,劳动者除提供劳动之外,还要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服从其安排,遵守其规章制度等。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虽然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但实际生活中的地位是不平等的。这就是我们常说的用人单位是强者,劳动者是弱者。而与劳动关系相近的劳务关系两个主体之间只存在财产关系,或者说是经济关系。即劳动者提供劳务服务,用人单位支付劳务报酬。彼此之间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而是一种相对于劳动关系当事人,主体地位更加平等的关系。
(三)劳动主体的待遇不同。
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除获得工资报酬外,还有保险、福利待遇等;而劳务关系中的自然人,一般只获得劳动报酬。
(四)适用的法律不同。
劳动关系适用《劳动法》,而劳务关系则适用《民法典》。
(五)合同的法定形式不同。
劳动关系用来确立,其法定形式是书面的。而劳务关系须用来确立,其法定形式除书面的以外,还可以是口头和其他形式。
1.主体范围不同
劳务关系主体双方当事人可以同时都是自然人,而劳动关系主体一方必须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主体关系不同
劳务关系双方主体仅为一方提供劳务、另一方支付报酬的经济关系,而劳动关系除此之外,用人单位要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内容及纪律的管理。
3.主体地位不同
劳动关系中双方地位是不平等的,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的人身依附关系较强,其不仅存在财产关系,还存在着管理与被管理的隶属关系;
劳务关系中双方是平等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不存在依附性、隶属性。也就是说,劳务关系的话,用人单位不得用内部的规章制度去约束劳动者,否则有可能构成劳动关系。
4.主体待遇不同
劳动关系中劳动者除获得工资报酬外,还有保险、福利待遇等;而劳务关系中的自然人一般只获得劳动报酬,当然,具有关于报酬以外的方面双方也可以在协议中进行约定。
5.确定报酬的原则不同
劳动报酬体现按劳分配的原则,且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劳务报酬按市场原则支付,完全由双方当事人协商。
6.建立法律关系的要件形式不同
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劳动法》已经明确必须是书面形式的,如果不订立书面合同,用人单位将承担支付双倍工资等后果。而劳务关系没有强制性要求,可口头可书面。
7.国家干预程度不同
国家干预贯穿劳动关系的始终,劳动法律、法规要求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等;劳务关系则无此干涉,双方当事人可自由约定。
8.法律调整不同
劳动关系由社会法中的《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调整;劳务关系则由民法、合同法或经济法调整。
9.法律责任不同
劳动合同不履行的责任不仅有民事责任,而且还有行政上的责任,如用人单位不给劳动者购买社会保险的,则劳动行政部门有权责令其限期缴纳,可加收滞纳金等给予行政处罚;劳务合同所产生的责任只有民事责任中的违约或者侵权责任,不存在行政责任。
10.解决争议方式不同
劳动合同纠纷发生后,必须经劳动仲裁前置程序处理后方能向法院提起诉讼;劳务合同纠纷发生后,可以直接通过诉讼方式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