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帮忙,合同法案例题!

1.李华与刘鑫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一幢房屋卖与刘鑫。双方同时约定,一方违约定向对方支付购房35%的违约金。但在交房前李华又与吴军签订合同,将该房卖与吴军,并与吴军办理了过... 1.李华与刘鑫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一幢房屋卖与刘鑫。双方同时约定,一方违约定向对方支付购房35%的违约金。但在交房前李华又与吴军签订合同,将该房卖与吴军,并与吴军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

问题:

1、李华和刘鑫、吴军签订的合同效力如何?

2、该房屋的所有权归谁?

3、刘鑫依据合同能采取什么措施?

2.甲于2006+年10月30日表示将赠与乙8000元,乙当场表示接受,且已于11月5日实际支付支付乙2000元,同年12月1日,乙在与甲之子丙的一次纠纷中,将丙打成重伤。

问题:

1、赠与合同是实践性合同还是诺成性合同?该合同何时生效?

2、甲针对乙的行为可依据《合同法》采取什么措施?时效时多长?

3.李某将自有房屋一套租与张某居住,双方约定租 期限为5年,租金每年5000元,共25000元。双方未签订书面租 合同,张某在向李某缴纳租金后搬入房间居住。后李某将该房屋卖与洪某,但张某不知情。洪某在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后,提出3个月后解除与张某之间的租 合同。请运用我国《合同法》关于租 合同的相关知识回答:

1、由于双方未签订书面租 合同,该租 应当被视为什么性质的租 ?为什么?

2、李某向洪某出售该房屋侵犯了洪某的什么权利?

4.甲公司于2月5日以普通信件向乙公司发出要约,要约中表示2000元一吨的价格卖给乙公司某种型号钢材100吨,甲公司随即又发了一封快件给乙公司,表示原要约中的价格作废,现改为2100元一吨,其他条件不变。普通信件2月8日到达,快信2月7日到达,乙公司俩封信均已收到,但秘书忘了把第二封信交给董事长,乙公司董事长回信对普通信件发出的要约予以承诺。请问,甲、乙之间的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5.甲厂向乙大学去涵表示:“本厂生产的W型电教室耳机,每幅单价30元。如果贵校需要,请与我厂联系。”乙大家回函:“我校愿向贵厂订购W型耳机1000副,每副单价30元,但需在耳机上附加一个音量调节器。”2个月后,乙大学收到甲厂发来的1000副耳机,但这批耳机上没有音量调节器,于是拒收,为此甲厂以乙大学违约为由起诉于法院。试分析:乙大学是否违约?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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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thymei725
2011-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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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甲某于1999年10月30日表示将赠与乙某5000元,且已实际支付乙某2000元,同年12月1日,乙某在与甲某之子丙的一次纠纷中,将丙打成重伤。下列选项中哪些是正确的?
  A.甲某可以撤销对乙某的赠与
  B.丙有权撤销其父对乙某的赠与
  C.若甲某行使撤销权,应在2000年10月30日之前行使
  D.甲某可以要求乙某返还已赠与的2000元
  答案:AD
  4.9. 甲公司于2月5日以普通信件向乙公司发出要约,要约中表示以2000元一吨之价格卖给乙公司某种型号钢材100吨,甲公司随即又发了一封快件给乙公司,表示原要约中之价格作废,现改为2100元一吨,其他条件不变。普通信件于2月8日到达,快信于2月7日到达,乙公司均已收到两封信,但秘书忘了把第二封信交给董事长,乙公司董事长回信对普通信件发出之要约予以承诺。请问甲、乙之间之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A. 合同未成立,原要约被撤销

  B. 合同未成立,原要约被新要约撤回

  C. 合同成立,快件之意思表示未生效

  D. 合同成立,要约与承诺取得了一致

  【答案】B【解析】(1)《合同法》第17条规定,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之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本题中,甲公司是以新要约撤回原要约,故肯定B项。要约撤回后,乙公司无以承诺,故排除CD项。乙公司董事长未看到快件,不影响该快件之效力。

  (2)《合同法》第18条规定,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之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书之前到达受要约人。从快件到达之时间来看,本题不存在撤销要约之问题,故排除A。

  5.把甲的发函认为是要约,乙大学的回函认为是做出实质性变更的新要约。而二者没有承诺,所有未成立合同。
a530170409
2011-05-29 · 超过28用户采纳过TA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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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李华和刘鑫的合同有效,与吴军的合同也有效。
2、归吴军所有,因为办理了过户手续。
3、向法院提起诉讼或向者仲裁机构提起仲裁,请求李华承担惩罚性违约金。

5、不违约。因为乙方对甲厂回函不是一种承诺,两者并没有成立合同,而是改变了甲厂要求的实质性内容,为一种新的要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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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坦还清静灬菠萝蜜r
2011-05-30 · 超过16用户采纳过TA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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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①:买卖房屋合同有效,但违约金部分无效,因为《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六条 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
②:归吴军,房屋所有权变更以登记为生效要件。
③:吴军因属善意第三人,可向李华要求承担违约责任。
2、①:属诺成性行为。赠与合同在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时即告成立,不必等待交付赠与物,即为诺成行为。
②:甲可不再履行赠与合同。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情形之一: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宾亲属的。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1年内行使。该期间为除斥期间。超过这一期间,赠与人不得再行使撤销权。
3、①:据合同法第215条规定,租赁期限在6个月以上,应当采用书面合同,否则视为不定期租赁。
②:洪某属善意购得(注意不是善意取得),取得所有权。张某此时属无权占用,可能侵犯了洪某的占有权,洪某可以要求其返还占有物。
我觉得问题可能是:侵犯了张某什么权利。合同法第230规定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出租人应提前3个月告之。
4、未成立,符合要约撤回的要件。要约的撤回,是指要约生效前,要约人使其不发生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撤回要约的条件是撤回要约的通知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同时到达受要约人。注意题中第二封已到达受要约人,且在第一封之前,秘书的行为对此无影响,要约采到达主义,非以知悉为要件。第二封信发生实质性变更,是一个新要约。
5、不构成违约。合同法第30条,需在耳机上附加一个音量调节器应属实质性变更,乙大学的回函实际构成新要约,而非承诺。除交易习惯或要约表明之外,承诺应以通知方式作出,甲厂行为不构成承诺,合同根本未成立,也就无违约之说。
辛辛苦苦一道一道做的哦,希望能帮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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