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加工物资收回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委托方应将支付的消费税计入( 。
法律主观:
委托加工,是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或由生产提供单位自行采购原料),受托方只代垫部分辅助材料,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加工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经营活动。下面 网 小编为你具体解答,希望有所帮助。 根据我国 消费税 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直接出售的,不再征收消费税。 消费税对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实行了由受托方代收代缴委托方应 纳税 额的办法,这实际上是将应由委托方收回后销售时应纳的消费税提前到加工环节征收。这样规定后委托方将委托加工的产品收回后直接销售的,就不再征收消费税了。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的消费税税款,一般可以按照受托方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可以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适用税率,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 但在经营中,有的委托方将收回的应税消费品以高于受托方的销售价格出售,这就需要缴税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有关条款解释的通知》(财法[2012]8号)规定,自2012年9月1日起,委托方将收回的应税消费品,以不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为直接出售,不再缴纳消费税;委托方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不属于直接出售,需按照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在计税时准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直接出售的,不再征收消费税。 消费税对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实行了由受托方代收代缴委托方应纳税额的办法,这实际上是将应由委托方收回后销售时应纳的消费税提前到加工环节征收。这样规定后委托方将委托加工的产品收回后直接销售的,就不再征收消费税了。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的消费税税款,一般可以按照受托方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可以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适用税率,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 但在经营中,有的委托方将收回的应税消费品以高于受托方的销售价格出售,这就需要缴税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有关条款解释的通知》(财法[2012]8号)规定,自2012年9月1日起,委托方将收回的应税消费品,以不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为直接出售,不再缴纳消费税;委托方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不属于直接出售,需按照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在计税时准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以上就是关于这方面的 法律知识 ,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不幸遇到一些比较棘手的法律问题,而您又有 委托律师 的想法,我们网有许多律师可以给你提供服务,并且我们还支持线上指定地区筛选律师,并且都有相关律师的详细资料。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八条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l-比例税率) 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