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德斯鸠的分权学说主张哪些权力分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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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国人理解为立法行政司法三权,此系清末以来翻译者之理解。
分权学说确系洛克提出,但划分为立法权,与国际法事务相关的行政权和与国内法事务相关的行政权,并以为后两者不可分割,国内学人多称之为立法权和有外交权的行政权。
此系孟氏原文:“任何一个国家都拥有以下三种权力:(一)立法权;(二)与国际法事项相关的行政权;(三)与民事法律事项相关的行政权”。
国人之理解则源于孟氏之解释:
“以第一种权力为依据,国君或执政官们设立临时性的或永久性的法律,同时修订或废除先前制定的法律。以第二种权力为依据,他们与其他国家缔结合约或者向他们宣战,派遣使节或接受使节,维持公共安全,抵抗外国侵略。以第三种权力为依据,他们惩处犯罪行为或裁断私人与私人之间的纠纷。我们把第二种权力省称作国家的行政权,而将最后一种权力称作司法权力。
分权学说确系洛克提出,但划分为立法权,与国际法事务相关的行政权和与国内法事务相关的行政权,并以为后两者不可分割,国内学人多称之为立法权和有外交权的行政权。
此系孟氏原文:“任何一个国家都拥有以下三种权力:(一)立法权;(二)与国际法事项相关的行政权;(三)与民事法律事项相关的行政权”。
国人之理解则源于孟氏之解释:
“以第一种权力为依据,国君或执政官们设立临时性的或永久性的法律,同时修订或废除先前制定的法律。以第二种权力为依据,他们与其他国家缔结合约或者向他们宣战,派遣使节或接受使节,维持公共安全,抵抗外国侵略。以第三种权力为依据,他们惩处犯罪行为或裁断私人与私人之间的纠纷。我们把第二种权力省称作国家的行政权,而将最后一种权力称作司法权力。
参考资料: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 洛克《政府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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