骑自行车被汽车撞了怎么理赔
法律主观:
2006年9月我驾驶的汽车与一骑自行车的人发生相撞,对方身体受伤,出院后法医鉴定结果为9级伤残,住院时间为73天,事故直到07年8月27做的法医鉴定,现在我们在当地交警协商后,交警核算出的总费用为63674元(含医药费43000元.伤残费.护理费.伤者工资.交通费)他现在就伤者工资必须依照城镇工资标准核算,他的户口为农村户口,请问根据法律该怎样计算还有护理人员他要求为两人,工资要以两人来计算,还包括伙食费.小孩还要抚养费请问在法院上根据他要求的这种算法是否符合法律依据答复: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如果交警已经认定你对本交通事故负责,因此而发生的上述费用应当计入赔偿的范围。2、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3、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4、建议你与对方尽可能地通过协商的方式解决此事。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