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自离不结算工资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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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主观:
员工自离,单位不结算工资是不合法的。用人单位应当在与员工解约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性付清员工的工资,但是给员工违法解约而给单位造成损失的,单位可依法从其工资中扣除一部分作为赔偿,但是该部分扣除的数额要合法合理。
法律客观: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七条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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