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多少天
法律主观:
增值税抵扣期限2017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将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称“三票”)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下称“一书”)等扣税凭证的抵扣期限延长到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并就与此相关的一些问题进行了明确根据《通知》,以下政策要点需要纳税人准确把握:一是延长了三票一书的抵扣期限。《通知》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7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三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抵扣实行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一般纳税人,应在一书开具之日起180日内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申请稽核比对未实行此管理办法的,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申报抵扣。二是强调了对三票一书抵扣超时的税务处理。《通知》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7年1月1日以后开具三票一书,未在规定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办理的,不得作为合法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得计算进项税额抵扣。在已明确增值税抵扣凭证的抵扣期限已延长至180日的前提下,《通知》进一步强调,如果纳税人未按照规定要求的期限办理增值税抵扣凭证的认证申报等抵扣事宜,则相应的进项税款不能抵扣,而应计入企业的成本费用,所造成增值税税收负担的增加将由企业自行负担。三是再次明确了对部分抵扣凭证丢失的处理方法。《通知》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期限内,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二十八条及相关规定办理丢失一书的,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期限内,凭报关地海关出具的相关已完税证明,经主管税务机关将一书电子数据审核并纳入稽核系统进行比对无误后,方可允许抵扣。
法律客观: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第一条第一款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取消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的期限。纳税人在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通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对上述扣税凭证信息进行用途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