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通辽烟花爆竹禁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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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有效遏制燃放烟花爆竹对环境空气质量的影响,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在我市城市中心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2022年8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燃放烟花爆竹必须到指定地点燃放,燃放地点科尔沁区体育广场和开发区柳荫路东段国际商贸城附近空地。
二、2023年1月1日起,科尔沁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心城区范围内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三、禁止燃放区域范围:科尔沁区东至大沁他拉路,西至通霍铁路,南至中国铁路沈阳局集团有限公司通辽南场(铁路线);开发区东至东外环,西至通霍铁路,北至罕山大街。
四、科尔沁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心城区的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党员干部、公职人员要带头执行本通告各项规定。
五、科尔沁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要认真落实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属地责任。中心城区街道、社区应当积极组织开展禁放烟花爆竹的宣传工作,并在重大节日期间加大宣传工作力度;同时,要加强街面巡查力度,及时劝阻、制止非法燃放烟花爆竹行为。
六、市应急管理、公安、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要按照工作职责,加强执法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销售、运输、燃放烟花爆竹行为,严格落实烟花爆竹禁燃禁放相关管理措施。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法、违规燃放烟花爆竹、销售烟花爆竹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和举报。举报电话:110。
八、逢重大庆典和节日活动,确需举办焰火晚会或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经许可后方可燃放烟花爆竹。做出许可的公安机关应当将许可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种类、规格、数量向社会公告。
九、违反本通告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或个人,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请社会各界及新闻媒体加强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和监督,大力宣传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重要意义和有关规定,引导广大人民群众自觉遵守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有关法规和政策。
一、2022年8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燃放烟花爆竹必须到指定地点燃放,燃放地点科尔沁区体育广场和开发区柳荫路东段国际商贸城附近空地。
二、2023年1月1日起,科尔沁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心城区范围内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三、禁止燃放区域范围:科尔沁区东至大沁他拉路,西至通霍铁路,南至中国铁路沈阳局集团有限公司通辽南场(铁路线);开发区东至东外环,西至通霍铁路,北至罕山大街。
四、科尔沁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心城区的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党员干部、公职人员要带头执行本通告各项规定。
五、科尔沁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要认真落实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属地责任。中心城区街道、社区应当积极组织开展禁放烟花爆竹的宣传工作,并在重大节日期间加大宣传工作力度;同时,要加强街面巡查力度,及时劝阻、制止非法燃放烟花爆竹行为。
六、市应急管理、公安、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要按照工作职责,加强执法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销售、运输、燃放烟花爆竹行为,严格落实烟花爆竹禁燃禁放相关管理措施。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法、违规燃放烟花爆竹、销售烟花爆竹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和举报。举报电话:110。
八、逢重大庆典和节日活动,确需举办焰火晚会或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经许可后方可燃放烟花爆竹。做出许可的公安机关应当将许可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种类、规格、数量向社会公告。
九、违反本通告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或个人,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请社会各界及新闻媒体加强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和监督,大力宣传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重要意义和有关规定,引导广大人民群众自觉遵守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有关法规和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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