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年终奖拖着不发,离职了还能拿到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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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终奖对于大多数打工人来说都是一门玄学,钱没到账,永远不知道自己会拿到多少年终奖。相比之下,北京的老高是幸运的,因为他的老板答应给他11,305元年终奖。但是之后,老高与公司发生了一些矛盾离职了,他的年终奖还能拿到吗?
事情经过
老高于2019年3月1日入职北京某科技公司,担任销售主管一职,合同期限为1年,到2020年2月29日截止。
2020年1月22日公司老板李总向老高发送电子邮件申明:
●老高2019年的年终奖为11,305元;
●预计发放时间为2020年5月;
●发年终奖时,已离职的人员及已经提出离职正在交接中的人员无资格享受本次年终奖。
2020年4月,老高被调到山东某科技公司名下工作,工作地点没变,但是接受山东公司管理。期间,老高的工资仍由原北京某科技公司发放,社保由原公司缴纳。另外,北京公司是山东公司的控股股东,持股比例高达99.9%。
2020年5月份,公司以疫情为由,延迟发放年终奖。
老高在山东公司工作到9月12日离职,北京公司以“老高为离职人员,无资格享受年终奖”为由,拒付承诺老高的11,305元年终奖。
劳动仲裁
为此,老高向北京市海淀区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主张:
1.老高和北京某神局科技公司的劳动合同于2020年2月29日到期,之后一直未续约,北京公司因支付两倍工资的差额81,000元;
2.北京某科技公司应支付承诺的11,305元年终奖;
3.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最后劳动仲裁委裁决,北京公司支付2倍工资差额81,000元,支付年终奖11,305元。
一审法院
对于这种结果,李老板自然是不接受的,于是北京公司联合山东公司向法院申请了民事诉讼,主张撤销仲裁的判决。
为此,北京公司提出:
1.因为疫情原因,公司与员工协商一致,公司内部系统中对劳动合同期限延长一年。为此,北京公司提供了系统截屏,证据显示劳动合同到期日为2021年2月28日;
2.山东公司的人事经理在2020年8月31日向老高发送了一封电子邮件,通知老高续签劳动合同事宜,因此不存在未签劳动合同,公司要支付二倍工资的情况。
3.李总在邮件中已经清楚表示“已离职的人员及已经提出离职正在交接中的人员无资格享受本次年终奖”,老高在发年终奖前离职,就意味着其无资格领取年终奖。
对于此,老高有另一番说法:
1.公司未与自己协商劳动合同的期限,系统里劳动合同期限也没有修改,为此老高提供了到期日为2020年2月29日的系统截屏;
2.老高的离职,不是公司拒付年终奖的理由。老高是在公司承诺支付日之后离职的,之前一直在岗工作。不能因为公司未按时支付年终奖,承担不利后果。
一审法院认为:
1.北京某科技公司主张和老高协商一致,延长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但是公司提供的系统截图不足以证明其主张。8月31日山东公司人事经理给老高发了一封续约的邮件,所以北京某科技公司应支付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8月31日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
2.山东某科技公司与北京某科技公司系关联公司,老高于2020年4月起为山东公司提供劳动,并接受其管理。加之,老高的续约是由山东公司通知的,老高的二倍工资差额,山东公司应承担连带责任。
2.北京某科技公司在邮件中表示老高的年终奖为11,305元,预计5月份发放。北京公司延迟发放奖金,老高对此并无过错,要求北京公司支付年终奖并无不当之处,所以北京公司应支付年终奖。
综上所述,北京某科技公司支付老高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81,000元,山东某科技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北京某科技公司支付老高年终奖11,305元。
二审法院
连输两场官司,并没有让李老板打退堂鼓,紧接着又发起了上诉。不过这次李老板只提出了对年终奖的异议,二倍工资的事已经认栽了。
北京公司指出:
1.邮件中写明了,年终奖预计发放时间为2020年5月。是“预计”的,且因为疫情等多方面原因,5月份并没有发放年终奖,也没有确定发塌判放时间;
2.老高不应当享受年终奖也是很明确的,因为附带条件是“发年终奖时,已离职人员无资格享受本次年终奖。”
3.2020年9月12日老高离职时,北京公司尚未发放年终奖。
所以之前邮件中提及的年终奖,应发放条件未达到,不需要支付给老高。山东公司对此,表示同意。
二审法院认为:
1.老高、北京某科技公司、山东某科技公司对1月22日关于年终奖的邮件真实性确认无误,因团瞎改此该邮件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北京公司应予以遵守,无权单方面更改。
2.老高于2019年3月入职,到2020年5月仍在公司工作,如果北京公司遵守承诺时间发放年终奖,老高必定能获得该笔奖金。
综上所述,因北京某科技公司原因拖延发放年终奖,老高对此并无过错,驳回北京某科技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汪Sir有话说
又到年底了,不少人都盼着年终奖。大部分人都认为,年终奖没到手就离职,一分钱也拿不到,其实不然。
如同这个案子一样,公司如果确认了年终奖,只要符合条件,就算离职公司也得发。还有一些公司有年终奖励的制度,只要没有规定离职人员无权享受,就算只干了半年,也可以主张年终奖折半支付。
还有些公司把平时的工资扣下一部分,到年终一起发。这种行为本身就是违法的,员工中途离职,公司必须把这笔钱还给员工。
年终奖,是公司对员工过去一年辛苦付出的奖励,但是有些老板却把年终奖当成防止员工离职的杀手锏。像这个案子一样,别人家的年终奖都是春节前发,李老板却要把年终奖拖到5月份才发,而且到期也不兑付,而是一拖再拖。这样的公司,不干也罢,老高选择离职很明智。
这是一起真实的案子,案号:(2021)京01民终8844号,有兴趣的朋友,可以登录中国裁判文书网,输入案号查看完整经过。
事情经过
老高于2019年3月1日入职北京某科技公司,担任销售主管一职,合同期限为1年,到2020年2月29日截止。
2020年1月22日公司老板李总向老高发送电子邮件申明:
●老高2019年的年终奖为11,305元;
●预计发放时间为2020年5月;
●发年终奖时,已离职的人员及已经提出离职正在交接中的人员无资格享受本次年终奖。
2020年4月,老高被调到山东某科技公司名下工作,工作地点没变,但是接受山东公司管理。期间,老高的工资仍由原北京某科技公司发放,社保由原公司缴纳。另外,北京公司是山东公司的控股股东,持股比例高达99.9%。
2020年5月份,公司以疫情为由,延迟发放年终奖。
老高在山东公司工作到9月12日离职,北京公司以“老高为离职人员,无资格享受年终奖”为由,拒付承诺老高的11,305元年终奖。
劳动仲裁
为此,老高向北京市海淀区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主张:
1.老高和北京某神局科技公司的劳动合同于2020年2月29日到期,之后一直未续约,北京公司因支付两倍工资的差额81,000元;
2.北京某科技公司应支付承诺的11,305元年终奖;
3.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最后劳动仲裁委裁决,北京公司支付2倍工资差额81,000元,支付年终奖11,305元。
一审法院
对于这种结果,李老板自然是不接受的,于是北京公司联合山东公司向法院申请了民事诉讼,主张撤销仲裁的判决。
为此,北京公司提出:
1.因为疫情原因,公司与员工协商一致,公司内部系统中对劳动合同期限延长一年。为此,北京公司提供了系统截屏,证据显示劳动合同到期日为2021年2月28日;
2.山东公司的人事经理在2020年8月31日向老高发送了一封电子邮件,通知老高续签劳动合同事宜,因此不存在未签劳动合同,公司要支付二倍工资的情况。
3.李总在邮件中已经清楚表示“已离职的人员及已经提出离职正在交接中的人员无资格享受本次年终奖”,老高在发年终奖前离职,就意味着其无资格领取年终奖。
对于此,老高有另一番说法:
1.公司未与自己协商劳动合同的期限,系统里劳动合同期限也没有修改,为此老高提供了到期日为2020年2月29日的系统截屏;
2.老高的离职,不是公司拒付年终奖的理由。老高是在公司承诺支付日之后离职的,之前一直在岗工作。不能因为公司未按时支付年终奖,承担不利后果。
一审法院认为:
1.北京某科技公司主张和老高协商一致,延长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但是公司提供的系统截图不足以证明其主张。8月31日山东公司人事经理给老高发了一封续约的邮件,所以北京某科技公司应支付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8月31日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
2.山东某科技公司与北京某科技公司系关联公司,老高于2020年4月起为山东公司提供劳动,并接受其管理。加之,老高的续约是由山东公司通知的,老高的二倍工资差额,山东公司应承担连带责任。
2.北京某科技公司在邮件中表示老高的年终奖为11,305元,预计5月份发放。北京公司延迟发放奖金,老高对此并无过错,要求北京公司支付年终奖并无不当之处,所以北京公司应支付年终奖。
综上所述,北京某科技公司支付老高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81,000元,山东某科技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北京某科技公司支付老高年终奖11,305元。
二审法院
连输两场官司,并没有让李老板打退堂鼓,紧接着又发起了上诉。不过这次李老板只提出了对年终奖的异议,二倍工资的事已经认栽了。
北京公司指出:
1.邮件中写明了,年终奖预计发放时间为2020年5月。是“预计”的,且因为疫情等多方面原因,5月份并没有发放年终奖,也没有确定发塌判放时间;
2.老高不应当享受年终奖也是很明确的,因为附带条件是“发年终奖时,已离职人员无资格享受本次年终奖。”
3.2020年9月12日老高离职时,北京公司尚未发放年终奖。
所以之前邮件中提及的年终奖,应发放条件未达到,不需要支付给老高。山东公司对此,表示同意。
二审法院认为:
1.老高、北京某科技公司、山东某科技公司对1月22日关于年终奖的邮件真实性确认无误,因团瞎改此该邮件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北京公司应予以遵守,无权单方面更改。
2.老高于2019年3月入职,到2020年5月仍在公司工作,如果北京公司遵守承诺时间发放年终奖,老高必定能获得该笔奖金。
综上所述,因北京某科技公司原因拖延发放年终奖,老高对此并无过错,驳回北京某科技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汪Sir有话说
又到年底了,不少人都盼着年终奖。大部分人都认为,年终奖没到手就离职,一分钱也拿不到,其实不然。
如同这个案子一样,公司如果确认了年终奖,只要符合条件,就算离职公司也得发。还有一些公司有年终奖励的制度,只要没有规定离职人员无权享受,就算只干了半年,也可以主张年终奖折半支付。
还有些公司把平时的工资扣下一部分,到年终一起发。这种行为本身就是违法的,员工中途离职,公司必须把这笔钱还给员工。
年终奖,是公司对员工过去一年辛苦付出的奖励,但是有些老板却把年终奖当成防止员工离职的杀手锏。像这个案子一样,别人家的年终奖都是春节前发,李老板却要把年终奖拖到5月份才发,而且到期也不兑付,而是一拖再拖。这样的公司,不干也罢,老高选择离职很明智。
这是一起真实的案子,案号:(2021)京01民终8844号,有兴趣的朋友,可以登录中国裁判文书网,输入案号查看完整经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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