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成立后第一步基本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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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0年4月13日,新中国成立后第一部具有基本法性质的法律婚姻法通过颁布。
--废除强迫包办婚姻、男尊女卑、漠视子女权利的封建婚姻制度。实行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利益的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
短短几行字句,阐明了新中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和主要任务,也从法律上宣告了一种旧制度的灭亡和一种新体制的诞生。这些基本精神至今仍是我们婚姻法中的精髓。
从此,我国婚姻家庭的面貌日新月异。1957年的统计,全国有90%的家庭,开始实行婚姻自由、自主,100多万个旧制度下建立的不幸家庭宣告解体。
“让中国人民在婚姻家庭生活中得到了解放,这就是第一部婚姻法完成的神圣使命”,巫教授的评述简炼而深刻。
1950年婚姻法:废旧立新的革命性标志
“家庭是社会最基本的要素,治理国家先要治理好家庭秩序,安定社会首先要安定家庭”。
在中国政法大学一座半旧红砖楼的单元房里,巫教授一语中的。
刚刚获得解放的中国人民,虽然在政治上翻身做了主人,但千百年来腐朽、落后和摧残人性的封建婚姻家庭制度,依然广泛流行,成为人们生活中的沉重锁链,也严重束缚了社会生产力的发展。
“不废除这些旧的制度,就无法开始新的生活,无法实现社会的文明进步。”巫教授说,党和国家在百废待兴的时刻,首先把家庭婚姻领域的废旧立新提上日程。
1980年婚姻法:拨乱反正、回归法制轨道的迫切需要
十年“文革”给整个国家方方面面带来了巨大破坏,民主和法制建设遭到无情践踏,婚姻家庭领域也无可避免地遭到波及。许多公民在婚姻家庭方面的合法权益被侵犯,一些被废除的陈规陋习死灰复燃。有法不依、违法不究的现象十分普遍。
亲历这次婚姻法修改的巫教授认为,1980年修改婚姻法,“是拨乱反正、加强婚姻家庭关系调整的迫切需求,也是保障公民权益、维护法律威严的必然选择。它使我国的婚姻家庭制度在经历了重大曲折后,重新走上了健康发展之路。”
这次修法,再次重申了1950年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和许多行之有效的规定,同时作了必要的修改和补充。其中最突出的一点,是增加了保护老人合法权益和实行计划生育的原则。
“那时,计划生育已经被列为基本国策,普遍推行贯彻,作为婚姻家庭关系基本法律的婚姻法当然要体现这点。”
不过,“最重要的还是,通过这次修法,使我国的婚姻家庭秩序重新回到法制轨道。”
2001婚姻法:新体制下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保证
毫无疑问,近20多年来,中国社会的急剧变革连带引起的社会变化可说是前所未有,因此引发和积累的家庭婚姻领域的新问题也更为复杂、多样,所以本次婚姻法的修订显得力度更大、调整更多。
巫教授认为,虽然一些方面还有待完善,但这次修改迈出了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婚姻家庭立法的可喜一步,可以说是新世纪婚姻家庭立法的新篇章。
她将新婚姻法的“新”归纳为5点。
首先是依据宪法精神,明确提出了社会主义婚姻家庭的建设方向。如在第4条新加的“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这在道德上是一种倡导,在法律上是一种宣言。
第二,强化了5项基本原则,有针对性地补充了禁止条款。如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等。
第三,增设了无效婚姻制度,填补了以往立法的空白,保证了法律的威严和严肃性。
第四,设立了离婚过错赔偿制,加大了对破坏婚姻家庭行为的制裁力度。
巫昌祯说,这些都是针对近些年来社会上出现的一些破坏婚姻家庭、造成社会家庭矛盾的各种不良倾向而设立的。
最后,完善了夫妻财产制度,充实了薄弱环节。巫教授说,这在过去很多年也许没引起重视,因为家庭财产的数量和种类都有十分有限。但随着经济的发达,体制的变革,家庭财产越来越多已是大势所趋,离婚案件中争议最多最大的也往往是财产分割问题。这次修改使夫妻财产的规定更加细致、具体,便于操作。
“应该说,这次修改最突出的特点是:适应市场经济体制下,家庭婚姻的各种新形态、新问题,保证新体制下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巩固和发展。”
与巫教授一起回顾50多年我国婚姻法走过的历程,清晰地体会到一部婚姻法对国计民生具有的意义,也鲜明地映照出社会的发展和人们观念的不断改变。
作为人类社会最基本的要素,每个家庭的幸福和美满加起来,就是全社会、全民族的力量所在,追求所在。“家和国睦万事兴”,而要实现这点,道德的规范和法制的健全,缺一不可。
--废除强迫包办婚姻、男尊女卑、漠视子女权利的封建婚姻制度。实行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利益的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
短短几行字句,阐明了新中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和主要任务,也从法律上宣告了一种旧制度的灭亡和一种新体制的诞生。这些基本精神至今仍是我们婚姻法中的精髓。
从此,我国婚姻家庭的面貌日新月异。1957年的统计,全国有90%的家庭,开始实行婚姻自由、自主,100多万个旧制度下建立的不幸家庭宣告解体。
“让中国人民在婚姻家庭生活中得到了解放,这就是第一部婚姻法完成的神圣使命”,巫教授的评述简炼而深刻。
1950年婚姻法:废旧立新的革命性标志
“家庭是社会最基本的要素,治理国家先要治理好家庭秩序,安定社会首先要安定家庭”。
在中国政法大学一座半旧红砖楼的单元房里,巫教授一语中的。
刚刚获得解放的中国人民,虽然在政治上翻身做了主人,但千百年来腐朽、落后和摧残人性的封建婚姻家庭制度,依然广泛流行,成为人们生活中的沉重锁链,也严重束缚了社会生产力的发展。
“不废除这些旧的制度,就无法开始新的生活,无法实现社会的文明进步。”巫教授说,党和国家在百废待兴的时刻,首先把家庭婚姻领域的废旧立新提上日程。
1980年婚姻法:拨乱反正、回归法制轨道的迫切需要
十年“文革”给整个国家方方面面带来了巨大破坏,民主和法制建设遭到无情践踏,婚姻家庭领域也无可避免地遭到波及。许多公民在婚姻家庭方面的合法权益被侵犯,一些被废除的陈规陋习死灰复燃。有法不依、违法不究的现象十分普遍。
亲历这次婚姻法修改的巫教授认为,1980年修改婚姻法,“是拨乱反正、加强婚姻家庭关系调整的迫切需求,也是保障公民权益、维护法律威严的必然选择。它使我国的婚姻家庭制度在经历了重大曲折后,重新走上了健康发展之路。”
这次修法,再次重申了1950年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和许多行之有效的规定,同时作了必要的修改和补充。其中最突出的一点,是增加了保护老人合法权益和实行计划生育的原则。
“那时,计划生育已经被列为基本国策,普遍推行贯彻,作为婚姻家庭关系基本法律的婚姻法当然要体现这点。”
不过,“最重要的还是,通过这次修法,使我国的婚姻家庭秩序重新回到法制轨道。”
2001婚姻法:新体制下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保证
毫无疑问,近20多年来,中国社会的急剧变革连带引起的社会变化可说是前所未有,因此引发和积累的家庭婚姻领域的新问题也更为复杂、多样,所以本次婚姻法的修订显得力度更大、调整更多。
巫教授认为,虽然一些方面还有待完善,但这次修改迈出了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婚姻家庭立法的可喜一步,可以说是新世纪婚姻家庭立法的新篇章。
她将新婚姻法的“新”归纳为5点。
首先是依据宪法精神,明确提出了社会主义婚姻家庭的建设方向。如在第4条新加的“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这在道德上是一种倡导,在法律上是一种宣言。
第二,强化了5项基本原则,有针对性地补充了禁止条款。如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等。
第三,增设了无效婚姻制度,填补了以往立法的空白,保证了法律的威严和严肃性。
第四,设立了离婚过错赔偿制,加大了对破坏婚姻家庭行为的制裁力度。
巫昌祯说,这些都是针对近些年来社会上出现的一些破坏婚姻家庭、造成社会家庭矛盾的各种不良倾向而设立的。
最后,完善了夫妻财产制度,充实了薄弱环节。巫教授说,这在过去很多年也许没引起重视,因为家庭财产的数量和种类都有十分有限。但随着经济的发达,体制的变革,家庭财产越来越多已是大势所趋,离婚案件中争议最多最大的也往往是财产分割问题。这次修改使夫妻财产的规定更加细致、具体,便于操作。
“应该说,这次修改最突出的特点是:适应市场经济体制下,家庭婚姻的各种新形态、新问题,保证新体制下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巩固和发展。”
与巫教授一起回顾50多年我国婚姻法走过的历程,清晰地体会到一部婚姻法对国计民生具有的意义,也鲜明地映照出社会的发展和人们观念的不断改变。
作为人类社会最基本的要素,每个家庭的幸福和美满加起来,就是全社会、全民族的力量所在,追求所在。“家和国睦万事兴”,而要实现这点,道德的规范和法制的健全,缺一不可。
参考资料: 循史叩问婚姻法 家和国睦万事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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