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筹城乡发展应贯彻的方针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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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统筹城乡发展应贯彻的方针是
多予少取放活、城市支持农村、工业反哺农业。
强调按照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坚持多予、少取、放活的方针。要调整农业结构,扩大农民就业,加快科技进步,深化农村改革,增加农业投入,强化对农业支持保护,力争实现农民收入较快增长,尽快扭转城乡居民收入差距不断扩大的趋势。
各部门按照中央的要求,加大了解决“三农”问题的力度,抵御住了突如其来非典疫情的严重冲击,克服了多种自然灾害频繁发生的严重影响,实现了农业结构稳步调整,农村经济稳步发展,农村改革稳步推进,农民收入稳步增加,农村社会继续保持稳定。
二、统筹城乡发展怎么做
统一城乡税收标准,减轻农民税收负担;统一城乡贷款利息,增加针对农村的贷款资源;统一城乡居民的医疗保障,让农民有病不敢进医院成为历史;统一城乡教育,加大对农村教育的财政支持,保证教育均衡发展;统一城乡户籍,改变城乡二元结构;统一就业制度,彻底开放城市劳力市场,在工资待遇上逐渐拉平城乡差距。 要抓好几个“统筹”。统筹城乡基础设施,当前应着重抓好农村道路的建设,强化对农村道路的投资和管理;统筹城乡财政投入,应该加大公共财政对农村的支持力度;统筹城乡市场经济,向农村引入市场机制,发展农村公司制的合作组织,发展订单农业;统筹城乡公共设施建设;统筹土地使用,制定土地转让法律,使农民得到足够的补偿;统筹社区建设,改善农村环境,进行村庄的合理规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修正)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并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规划的要求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者控告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或者控告,应当及时受理并组织核查、处理。
第十条 国家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增强城乡规划的科学性,提高城乡规划实施及监督管理的效能。
第十一条 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多予少取放活、城市支持农村、工业反哺农业。
强调按照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坚持多予、少取、放活的方针。要调整农业结构,扩大农民就业,加快科技进步,深化农村改革,增加农业投入,强化对农业支持保护,力争实现农民收入较快增长,尽快扭转城乡居民收入差距不断扩大的趋势。
各部门按照中央的要求,加大了解决“三农”问题的力度,抵御住了突如其来非典疫情的严重冲击,克服了多种自然灾害频繁发生的严重影响,实现了农业结构稳步调整,农村经济稳步发展,农村改革稳步推进,农民收入稳步增加,农村社会继续保持稳定。
二、统筹城乡发展怎么做
统一城乡税收标准,减轻农民税收负担;统一城乡贷款利息,增加针对农村的贷款资源;统一城乡居民的医疗保障,让农民有病不敢进医院成为历史;统一城乡教育,加大对农村教育的财政支持,保证教育均衡发展;统一城乡户籍,改变城乡二元结构;统一就业制度,彻底开放城市劳力市场,在工资待遇上逐渐拉平城乡差距。 要抓好几个“统筹”。统筹城乡基础设施,当前应着重抓好农村道路的建设,强化对农村道路的投资和管理;统筹城乡财政投入,应该加大公共财政对农村的支持力度;统筹城乡市场经济,向农村引入市场机制,发展农村公司制的合作组织,发展订单农业;统筹城乡公共设施建设;统筹土地使用,制定土地转让法律,使农民得到足够的补偿;统筹社区建设,改善农村环境,进行村庄的合理规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修正)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并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规划的要求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者控告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或者控告,应当及时受理并组织核查、处理。
第十条 国家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增强城乡规划的科学性,提高城乡规划实施及监督管理的效能。
第十一条 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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