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专业人士解答:关于交通事故后的赔偿问题
河北省,农村,4月中旬夫妻二人均被车撞,男的脾切除手术,女的面部三分之二结痂。5月初出院后,男的在交警队指定机构做了伤残鉴定是八级,女的已脱痂,眼部稍肿,未影响视力。交警...
河北省,农村,4月中旬夫妻二人均被车撞,男的脾切除手术,女的面部三分之二结痂。5月初出院后,男的在交警队指定机构做了伤残鉴定是八级,女的已脱痂,眼部稍肿,未影响视力。交警队责任判决书是对方负全责。现已向法院提起诉讼,有如下问题请教:
1. 除八级伤残的赔偿和精神损失赔偿外,是否可向被告索要营养费?如果有营养费怎么算?是否一定要以医院病历为准?
2. 现法院要求重新做伤残鉴定,如果和之前的鉴定等级不同,以哪一次的为准?
3. 交通费的赔偿:由于是县城坐车时没有发票,住院期间发生的交通费该怎么算?如果没有发票是不是就不能索要交通费?一定要以发票为凭证吗?或者是否有相应的规定补贴而不需要出示发票?
4:护理费:男的住院期间,一直吓着胃管并输氧,多人照顾,不能自理,病床护理上写的两个人,但病历上写的一个人,而其中却是两个护理人,可否要求医院添加为两个护理人呢?法院会同意吗?
以上问题,请好心人一一作答,最好也是河北的或熟悉河北政策的或者专门负责交通肇事这一块的律师解答,再次万分感谢,如果有满意答案的话,我会赠送我所有财富值!千恩万谢了诸位!!!!!! 展开
1. 除八级伤残的赔偿和精神损失赔偿外,是否可向被告索要营养费?如果有营养费怎么算?是否一定要以医院病历为准?
2. 现法院要求重新做伤残鉴定,如果和之前的鉴定等级不同,以哪一次的为准?
3. 交通费的赔偿:由于是县城坐车时没有发票,住院期间发生的交通费该怎么算?如果没有发票是不是就不能索要交通费?一定要以发票为凭证吗?或者是否有相应的规定补贴而不需要出示发票?
4:护理费:男的住院期间,一直吓着胃管并输氧,多人照顾,不能自理,病床护理上写的两个人,但病历上写的一个人,而其中却是两个护理人,可否要求医院添加为两个护理人呢?法院会同意吗?
以上问题,请好心人一一作答,最好也是河北的或熟悉河北政策的或者专门负责交通肇事这一块的律师解答,再次万分感谢,如果有满意答案的话,我会赠送我所有财富值!千恩万谢了诸位!!!!!!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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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作为律师,尽管我不是河北当地的,但是我还是想给你一些我个人的看法,按序回答:
1.可以请求支付营养费;除此之外还应当有误工费等费用;营养费没有硬性标准,一般20-40元,法官会结合受害人以及当地生活水平酌情考虑,但是肯定会有的,医院病历只是参照;
2.法院不会要求重新做伤残鉴定的,应当是对方当事人要求的。假如结果不同,你要是不满意,可以与对方当时人共同请求法院指定一个机构再次鉴定;
3.受到伤害求医,必然会发生一些交通费用,法院会酌情考虑,并非无发票不赔偿;
4.遵照实际情况,如果院方认为一个人护理即可,那么两个确实没有必要,您要是请求医院添加两个,不是法院同不同意的问题,而是对方当事人是否认可的问题。
若您不打算请律师,建议您到当地的法律援助中心免费申请法律援助。
希望可以帮助您。仅供参考~
1.可以请求支付营养费;除此之外还应当有误工费等费用;营养费没有硬性标准,一般20-40元,法官会结合受害人以及当地生活水平酌情考虑,但是肯定会有的,医院病历只是参照;
2.法院不会要求重新做伤残鉴定的,应当是对方当事人要求的。假如结果不同,你要是不满意,可以与对方当时人共同请求法院指定一个机构再次鉴定;
3.受到伤害求医,必然会发生一些交通费用,法院会酌情考虑,并非无发票不赔偿;
4.遵照实际情况,如果院方认为一个人护理即可,那么两个确实没有必要,您要是请求医院添加两个,不是法院同不同意的问题,而是对方当事人是否认可的问题。
若您不打算请律师,建议您到当地的法律援助中心免费申请法律援助。
希望可以帮助您。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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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我根据《民法通则》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总结的人身损害赔偿的项目及计算标准,希望对你有帮助: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误工费(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护理费(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交通费和住宿费(以正式票据为凭)、住院伙食补助费(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必要的营养费(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死亡补偿费(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具体数额由法院裁定。
祝你顺利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误工费(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护理费(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交通费和住宿费(以正式票据为凭)、住院伙食补助费(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必要的营养费(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死亡补偿费(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具体数额由法院裁定。
祝你顺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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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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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致人身伤害,对方全责,司机及保险公司应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必要的营养费和住院伙食补助费等。
造成残疾的,可以要求残疾赔偿金和残疾器具费,精神损害赔偿金。
重新鉴定的,以重新鉴定结论为准。
没有车票等证据,要求交通费的,不予支持。
护理费可根据实际发生的要求两个人的。
纵横法律网 王艳玲律师
造成残疾的,可以要求残疾赔偿金和残疾器具费,精神损害赔偿金。
重新鉴定的,以重新鉴定结论为准。
没有车票等证据,要求交通费的,不予支持。
护理费可根据实际发生的要求两个人的。
纵横法律网 王艳玲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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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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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可以索要营养费,每天50元。
2、以最后的鉴定结论为准。
3、可以尽力搜集一些交通费票据。
4、按照两个护理人员计算。
2、以最后的鉴定结论为准。
3、可以尽力搜集一些交通费票据。
4、按照两个护理人员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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